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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告诉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签收未打款如何行使追索权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8-11-23 14:00:20 阅读量:999+

    商票圈发现很多企业至今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我们针对这个问题特地做了相应研究,并反馈给常法客户一套较为合适的解决办法。这个困扰了多家企业的问题究竟是一个怎样的难题呢?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个简短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


    A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合法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为此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汇票到期后,A公司通过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B公司也及时签收了提示付款,但因为业务限制在付款方式方面只能选择线下付款。但是,汇票到期一个月时间了,B公司仍然未付款,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兑付汇票,B公司都借口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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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上面案例看似非常简单,无非就是商票合法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承兑、付款的票据权利纠纷问题,可以诉讼争议解决。但情况真的这么简单吗?


    如果你此时是A公司,B公司一直毫无理由推脱,你选择司法程序起诉B公司,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商票已经提示付款被签收,还能否通过诉讼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因此,A公司即持票人只要实际未获得付款,即可依法主张追索。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举证证明你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系统审核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实践中,大多数持票人会从ECDS中打印出相应商票作为证据,但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商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商票的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它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采用在庭审现场直接登录ECDS查询对应票据的方式证明票据真实性。



    最后,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能否起诉所有前手?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2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65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如果选择起诉所有前手,则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否则诉请将不被支持。但在出现案例中的情况时,商票呈现出的状态以及在ECDS中的记录都无法体现持票人被拒付或被拒绝承兑,此时A公司即持票人很大可能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以上分析是笔者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考虑的关键之处,希望对遇到类似问题的企业有所帮助。但笔者此处的分享是在笔者处理过的具体案件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的,具体的问题要结合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因此如果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和笔者取得联系,笔者会从专业的角度结合实践经验给你提供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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