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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中的承兑制度和保证制度

来源:商票圈 发布时间:2019-06-28 14:38:20 阅读量:999+

一般来讲,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今天小编就来和大伙说一说关于票据法中的承兑制度和保证制度,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阅读:


承兑制度: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兑问题,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行为生效并不使付款人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的制度,使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这种制度就是汇票的承兑制度。


承兑的程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承兑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承兑提示期限。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决定承兑的,应当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汇票上做成承兑。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


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承兑以单纯承兑为原则,付款人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制度:


保证是汇票、本票上的行为,支票没有保证,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法上的保证称为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票据上做成并交付,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法第肠条规定保证必须记载事项有五项,其中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保证无效。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被保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保证人的签章系属伪造等非形式要件上的原因而无效时,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另一方面,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被保证人承担多少债务,保证人也必须承担与其相同数量的责任;如果保证人是为承兑人保证的,保证人就取得票据上主债务人的地位,承担绝对付款责任。


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保证的,就取得票据上次债务人的地位,必须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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