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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辨析!

来源:陈劼 发布时间:2022-05-17 16:39:54 阅读量:999+

  01、学界对票据贴现性质的观点:主要有借贷说和买卖说


  ● 借贷说认为贴现本质为借贷,票据乃借贷之担保。


  “其真意乃借款人与银行约定将融资客票以让与担保方式,即依背书转让予银行以供担保,等票据届期时,再由融资银行以执 票人身份提示领票款抵偿债务。”我国过去的票据法律即采用此说。


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辨析!


  比如:1996年《贷款通则》第九条将票据贴现定义为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1997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认为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 买卖说认为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


  日本票据法也采此说,认为“票据贴现是以票据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买卖对价为进行该买卖时票据的时价,该买卖因背书而终结。”


  我国台湾地区的《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赔现业务办法》也认为“票据贴现系指银行以折扣方式,预收利息而购入未到期票据之谓。”


  ● 我国近年来也在修正观点,对票据贴现逐渐开始采用买卖说。


  Q:我国近年来修正观点对票据贴现逐渐开始采用买卖说的依据有哪些?


  在行政规章层面:2004年央行、银监会曾发布《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未再将票据贴现列入贷款种类,但该规定之后一直搁置未正式颁布, 2008年,央行、银监会向国务院建议废止《贷款通则》,但在最后审查程序中又被搁置。2022年央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贴现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行为。“不再认为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上:2001年央行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将票据贴现剔除出金融机构的存贷比例考核。2018年,一行两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将票据划入债务证券的范畴而非信贷。


  02、我国《票据法》对贴现及贴现的法律性质未做明确规定


  但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贴现中包含着票据转让行为,因此也需受此条的约束。该条未贯彻绝对的无因性原则,将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关联。


  ● 若依借贷说,则票据贴现的基础关系是借贷关系,而基于借贷关系的票据转让只能是“担保法”上的质押行为。但票据贴现的利息是先行扣除,且在买断式贴现时,贴现人一旦获得背书转让即可转贴现或再贴现,这些都不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


  ● 若依买卖说,票据本身即为买卖的标的,它的原因行为只能是买卖的合意,即债权行为,而票据转让只能作为物权行为,但我国民法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因此在票据行为的有因性原则下,与我国民法体系不相悖的贴现理论只能是借贷说。


  ● 或基于这种矛盾,有学者对票据贴现的性质另提出票据转让行为说:“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均属于票据的背书转让行为。只不过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只能将票据背书转让给银行,且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所获得的对价是现金而已。”


  ● 也有学者提出票据行为的“二阶段说”:将票据债务负担行为与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分离。但这些理论都还是试图将票据转让与原因行为相分离,既不合于我国民法的债权理论,又不合于票据法的有因性原则。


  03、票据贴现在实务中的应用法理尚不清晰、立法尚且割裂


  正因票据贴现在法理上的不清晰和立法上的割裂,使得其在实务中也出现了一些障碍和混淆,甚至在不同的部门监管下,对票据的属性认知也存在差别。


  人民银行:我将票据视为债务证券,我认为其可以直接进行社会化融资。


  银监会:我将票据视为信贷资产,我认为其应由商业银行专营。


  因而带来了监管政策上的差别。


  ● 而为了减轻可能被认定为信贷资产的监管负担,市场也开始寻找票据贴现之外的票据融资形式。于是证券市场上从2006开始创设了一些票据证券化产品,包括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票据ABN)、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票据ABS),以及标准化票据等。以此创设出“非贴现”的票据融资形式。


  ● 近年来,由新兴的网络银行发展起来的线上票据贴现业务,更是摈弃了传统信贷业务模式,以彻底的票据买卖的形式来进行票据贴现。同时央行也根据《金融科技( FinTech) 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监管沙箱”的模式开展了票据贴现创新产品的试点。比如2020年由兴业银行等申请的“‘融宝通’中小微企业票据流传支持产品”,便是此例。


  但在现行票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下,票据贴现的法律属性仍是借贷关系,尽管这些规范均出自于上世纪,但迄今仍然有效。


  因此近年来对票据贴现“买卖关系”的法律性质的修正,事实上都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所以也才会导致这种局面:即目前市场上任何票据证券化产品在提高流动性方面都走向了反面,对它“证券化”的尝试,其实大多数时候是在“反资产证券化”。


  另外票据规范在与刑法相接驳时,也会因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在借贷关系下,对票据贴现款的不当使用就可能会触犯高利转贷罪。


  可幸的是,按照立法规划,《票据法》的修订工作已在议程当中,按照5月5日国常会的要求,《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应在近期出台。


  届时,上述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票据法律体系或也能化解冲突、消弭矛盾、扫清障碍,从而进入票据市场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1]胡峰宝,陈丁章,王敬尧.票据工商实务与法律诉讼[M].台湾: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177.


  [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6.


  [3]张凝、[日]末永敏和.日本票据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9.


  [4]胡德胜,李文良.  中国票据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42.


  [5]郑宇.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法律构成[J].河北法学.2013(1).88-96.


  [6]赵意奋,胡松松.论票据贴现后持票人的票据退还请求权.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1(1).1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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