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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理解票据及五大环节中不同的分类及风险计量

来源:商票圈 发布时间:2020-07-14 11:13:25 阅读量:999+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最为传统的担保类表外业务。票据从诞生到灭失分为承兑、增信、背书、贴现、交易这五大环节,在实操中会涉及不同银行的表外和表内,在统计分类中会涉及贷款(贴现)和资产转让(买断式转贴现),还会涉及到同业融资(回购)和投资(标准化票据)。本文希望厘清商业汇票在五大环节中不同的分类及风险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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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汇票概念


  (一)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需要注意的是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也属于银行承兑汇票。


  (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开出或承兑申请人开出,并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经过银行承诺付款后,银行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按照IMF2000年《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第138条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即便没有发生资金的交换,也被视为一种实际金融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代表了持有方的无条件债权和承兑银行的无条件负债。银行对应的资产是对其持有者的债权。”银行承兑汇票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一种真实负债,持有者(企业和单位)的资产。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没有即期的货币资金使用权让渡,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而是在表外担保类业务中统计。


  二、票据承兑环节


  (一)承兑信用创造


  票据承兑实际是承兑人在创造信用,承兑人相当于创造了一笔远期的现金流,而合法持票人拥有了获得远期现金流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出票人在获取信用时应该支付相应的信用对价,承兑人在提供信用时应获取一定的对价来保护未来了支付义务,讲白一点就是担保费。但这个承诺费又不属于利息,如果承兑人是银行则纳入中间业务收入;如果承兑人是非银企业,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开自承的商票,相当于依靠自身信用发行了短期融资券,自己自然不需要给自己提供信用买单,但如果票据到期后违约,则是对自身无形资产的损害。另一种情况是自开他承的商票,需要借助一个信用好的企业为自己提供承诺,既然人家给你提供信用,要么得给好处费,要么贸易上有往来,要么相互是关联公司。


  那么,承兑人该收多少担保费合适呢?非银行信用的商票没有数据可以研究,但银行承兑担保费还是有据可查的,各银行官网都公布了承兑费标准,我们发现很多大的银行承兑费是在一个区间,比如0~2.5%,也有的银行是0.05%,并不具备可比性。很显然承兑担保费和承兑手续费虽然都是中间业务收入,但他们之间还是应该区分的,前者是承担信用风险的担保承诺类业务收费,后者是不承担信用风险的中介服务类业务收费。


  (二)承兑风险计量


  银行作为承兑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担保类表外业务,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CCF)为100%。言下之意,银行作出承兑后相当于发放了一笔即期没有资金的贷款,只有在远期票据到期日承担支付义务。从资本占用的角度,风险敞口部分(扣除保证金后)按用信人(出票人)风险权重耗用资本,和发放贷款没太大区别。但从货币流通角度则又完全不同,票据存续期内没有耗用存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到期日从出票人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付款,除了人力成本,资金成本为0。因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价模型。


  一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来定价。一年期票据按照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来定价(不考虑贴现和贷款不同利率计算方式所导致的现金流差异),从资本耗用角度来说,看起来是合理的,因为和贷款耗用的资本完全相同。但银行如此定价不会有企业找银行承兑,因为持票人在贴现环节会因货币资金使用权占用需要向贴现行支付另一笔对价。


  二是按照货币时间占用来定价。因为没有耗用货币资金,所以对银行而言成本就是些人力成本,并通过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向开票人收取。对出票人而言,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获得了信用,那么会导致持票人在贴现环节支付高额利息费用。


  上述两种定价模型都属于极端模型。第一种会让银行失去市场竞争力,倒逼出票人改做流动资金贷款,或去其他银行办理承兑。第二种会让银行经济资本利润率为负,得不偿失,为了挽回损失,银行会要求出票人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减少风险敞口。承兑行吸收低价存款带来的经济价值增加可以弥补资本无偿占有导致的经济价值减少。


  承兑费用实际定价应该在二者中取平衡。因此,市场上充满了不同风险敞口、收取不同承兑担保费用、不同信用等级银行承兑的银票,而这些先决因素都间接影响了票据价格。不够这些并非最主要因素,金融机构作为被背书人还要考虑承兑银行的信用溢价来决定贴现的利率。


  三、票据增信环节


  (一)增信的本质


  银行可以对商票承兑提供保证,实则就是开出一张保函,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商票+担保=银票。


  银行对承兑提供保证,好处在于可以名正言顺的收取担保费用,但风险转换系数依然为100%,资本占用和银票无差异。好处是其他金融机构(农合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签发的票据,如果增加商业银行保证,可以提高在票据交易环节的流动性,尽管风险占用相同,但方式不同。


  如果是对银票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银行计入其他担保类业务,风险权重为被担保行风险权重。承兑行风险权重仍然为出票人权重。


  (二)代理承兑


  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代理银行,即受托方。因此受托方计入本行承兑汇票,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一旦承兑履约需要向委托方索取承兑款,交易对手实质是委托方,因此风险权重为委托方风险权重。受托方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要对委托方银行授信,一般会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如果是100%保证金,则该业务并不占用受托方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委托方而言,实质为向出票人提供担保,但自身并未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因此,委托方应计入其他担保类业务,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依然为100%。交易对手实质为出票人,因此风险权重为出票人风险权重。


  (三)保贴业务


  另一种是票据增信业务发生在贴现环节,被称之为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对银行而言实则是一种贷款承诺,已保兑未贴现的额度需要计量表外信用风险,风险转换系数按照20%,因为目前票据业务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所以不需要考虑50%的风险转换系数。


  四、背书转让环节


  (一)非银机构间背书转让


  这里的背书转让环节是指还没有到银行贴现环节,而是在企业之间背书转让。贸易背景还是交易关系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因为这会影响到融资性票据的合法性。《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以货换票,属于有贸易背景;那么以货币换票,是不是属于有交易关系呢?这也是融资性票据是否合理的探讨,尽管银监对票据贸易背景无论是在承兑环节还是在贴现环节查的都很严,但在中间的背书转让环节,如果交易的是货币而非货物,属不属于善意取得票据,其实法院很多判例早有定论。


  融资性票据的大量存在,可能不完全是监管不严导致的,更有可能是监管规则导致的。比如贴现纳入贷款科目核算,纳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监管,纳入对企业的授信集中度监管。导致月末、季末,银行有消规模,降低集中度的冲动。有利益的驱动,自然有市场的存在,市场很快滋生了票据套利的土壤。各种融资票、包装户、同业户、倒打款、双买断、清单交易等违规交易层出不穷,直到央行痛下决心,打造统一的票据交易场所,用电票逐步取代纸票。


  我们不禁反思,监管指标难道仅仅是个时点指标么?并无一条法规告诉我们,集中度指标只在月末考核时点有效,平时不用考虑。监管规则的原理是合理有效的分散风险有助于银行稳健运行。可为何银行又喜欢铤而走险呢?按月报送1104报表,指标监测在月末,但现在的技术手段可以做到按日监测。技术手段并非主要原因,恐怕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形成了定时思维,在月末把指标值降到法定范围内就不算违规。


  (二)银票时间价值


  善意持票人持有的银票有价值这点没人会否认,那么银票到底有没有时间价值呢?我们知道货币有时间价值,银票也只有换取货币资金(贴现后)才会有利息支出,如果持票人持有至到期,其时间价值并未体现出来。但如果是用来换货呢?精明的供货商一定会参考当时的贴现利率,计算银票内在价值给付同价的货物,除非他被购货商压榨。也许在一系列频繁背书交易中,每个购货商都认为快速的背书流通会将损失降到最低。但市场依然会将其拉向均衡。购货商不给100元现金给生产厂商,取而代之的是一张票面金额100元银票,生产厂商难免会降低供货质量。


  生产厂商拿到银票后,无非有三种选择,其一是持有至到期,到开户行办理托收。其二是背书给下家,如原材料供应商。其三是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得货币资金。当然票据掮客的存在让其多了一种便捷选择,直接非背书方式卖给票据掮客,票据掮客再伪造贸易背景到银行办理贴现或卖给票据资管计划,赚取利差。


  监管与银行合规都对票据掮客深恶痛绝,毕竟灰色的交易容易将银行员工带向罪恶的深渊,但抛开操作风险和合规角度,我们不能完全抹杀掉其对利率市场化的贡献。那些背着验票仪,乘坐红眼航班,往来于大江南北的票据掮客们硬是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票据市场给拉向均衡。哪里的资金需求旺盛,哪里就会开出大量的银票;哪里有信贷需求,哪里就会涌入大量的票据贴现;哪里需要消规模,哪里的票就会被迅速买走。票交所的出现终结了这种模式,持票人可以便捷的在票交所办理贴现,寻找最优的利率,票据业务也越来越像债券业务。此后推出的标准化票据则更像是一种ABS。


  五、票据贴现环节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贴现本身还是一种计息方式,比如有些债券、同业存单都是采取贴现方式发售。贴现利率决定了票据在不同时点其内涵的经济价值。


  (一)贴现成本


  市场行为仍然是用100元银票买100元商品,毕竟对小面额票据考虑其当期贴现率,不是每个供货商都能做到,拿到票据总比应收账款有保障。那么票据到底有没有时间价值?货币有时间价值没人否认,票据也只有贴现以后换为货币才有时间价值,放在手里不能贴现,只能到期向承兑人讨回面额本金。如果票据不具备时间价值,无论剩余期限多久,贴现实际支付金额都应该等于票面金额,但银行又不能做亏本生意,让渡资金使用权必然要获得对价,这个对价即利息收入,等于票面金额减去实际融出金额。


  持票人以其票据在银行办理贴现,相当于银行即期支付了货币。站在持票人角度,相当于卖断金融资产获得了价款的兑付;站在银行角度,融出了资金,给付了货币,既可看作是投资了一张有价证券,又可以看作是贴现贷款;站在央行角度,银行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融出资金就属于贷款,持票人获取现金后存放银行,银行可以继续发放贷款,如此就进入了货币循环、不断派生货币。对那些已经承兑,却未贴现的银票则体现在社会融资中。不过,未承兑的商票则不算作社会融资,一来未经统一市场交易,无从统计。二来商业信用统计也是徒劳的,比如白条、赊销也是商业信用。


  票据贴现对贴现人而言,获得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对银行而言,贷款增加,现金(存放央行款项)减少,资产负债率不变。但如果是把票据看作为信用?银行用一种信用货币(人民币)换取了另一种信用(票据资产)。


  那么前者就是贷款服务,后者就是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140号文”则是完全两种不同的增值税缴纳方式。贷款服务支付的是利息,票面金额减去实际支付金额来缴纳增值税,投资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缴纳增值税,好在贴现环节价差都为正值,没有负差,但转贴现环节就不一样了,可能高价买低价卖而亏损。


  (二)买断式转贴现划型


  企业办理贴现到底要不要对其授信,算不算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这个问题有点烧脑。表面上看是的,企业拿到了资金,但企业把票卖给票据掮客不也是能获得资金么,票据掮客再到银行贴现,难道成为对票据掮客提供资金支持?这就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在统计企业划型时是按照持票人(贴现人)来划型,还是按照其前面任意一手来划型。因为贴现计入贷款,钱贷给了谁就按照谁来划型。但买断式转贴现可以看作是信贷资产转让,直贴行将其票据贴现客户的贷款转让给了票据买断行,卖断行在卖票据的同时应当将贴现人企业划型资料提供清单给买断行。否则,在没有划型材料的前提下,买断行只能按照审慎性原则将所有买断式转贴现统计为中型,而不能根据交易对手(卖断行)划型。


  事实上,资金支持只是表象,关键是看谁对谁提供了信用支持,显然提供信用支持是在承兑环节,而不是在贴现环节。人民银行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就不含票据贴现,但银监报表却包括票据贴现,这就是统计口径上差异。只要有交易对手就存在信用风险,对于票据贴现要根据资金融入方的性质确定风险权重,一般企事业单位是10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75%。


  (三)贴现风险暴露


  那么贴现到底是对谁授信,又是占有谁的授信额度呢?监管是要求对贴现人和承兑人双重授信。这又需要回到授信的双重属性去考虑问题了,一是承兑人能否承兑,在银行没有破产的案例下,这种不能承兑的概率较小,但不代表没有风险。二是承兑人如果未承兑能否行使追索权从贴现人那里追回贷款。现实中不同银行不同做法,有的是先扣承兑行授信额度,用完再用贴现人额度;有的只占用贴现人额度;有的看作是低风险业务,只占用承兑行额度。笔者认为这是个授信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承兑前占用的是承兑行额度,不占用贴现人额度;承兑日顺利承兑,额度自动释放,不能承兑,再占用贴现人额度。这正好是个即期信用和远期信用转换的过程。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指出是对承兑方的风险暴露,银票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票是对承兑企业形成的风险暴露。而授信规则依然是要求在贴现环节要对贴现人授信,此处的授信是对贴现人信用承受能力的考量,将其资产负债率控制在一定水平,避免过度授信导致企业杠杆率过高。


  (四)贴现风险计量


  我们常说银票贴现风险低,耗用资本少,权重法下风险权重仅为25%。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但原理不对。首先,银行贴现后形成对贴现人的债权,然后由承兑人的风险权重进行缓释,因为商业银行的权重一定是小于企业权重,所以缓释后只有25%。但如果贴现人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用财务公司、农合行、村镇银行承兑的银票去贴现权重为100%,无法对75%权重的小微企业起到风险缓释作用,所以最终结果反而是交易对手的75%。


  当承兑行不能承兑时,票据瑕疵、票据被止付、被司法冻结、无真实贸易背景,理由千奇百怪,有的是因为执法机关对票据无因性的曲解,有的是各种套利交易结构中权利义务难以缕清。最害怕的是承兑行偿付能力有限导致无力承兑,这时候持票行就要重新审视这笔票据资产的真实价值了,该计提的减值准备要提足。


  相对于承兑后因出票人资金不足偿付导致的表外信用风险转为表内信用风险形成垫款。贴现垫款也有点费解,承兑行因各种因素拒付,票据被挂失都可能造成贴现垫款,实际相当于原来贴现融出资金不得不发放一笔新贷款将原来贴现资金收回,此时银行就需要行使追索权了。


  按照无因性原则,银行很难从善意直贴人那追回票款,这种官司往往一打就好几年,但如果仍然视为直贴人的不良贷款,那么直贴人就要进不良征信记录,肯定要找银行麻烦。所以到这时候,最终还是有可能会追索到承兑行,所以从贴现那一刻起,自始至终都在占用承兑行的信用,为何不直接将其视为对承兑行的债权呢?信用风险计量不也是要按穿透原则么?票据何尝又不是承兑行发行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就纠正了这种做法,风险暴露源直接认定为承兑方。


  (五)贴现的账面价值


  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在计算贷款余额时,贴现是按票据面值来计,还是按融出资金额来计,或是按账面价值计(融出资金+利息调整)。这要区分新旧会计准则,2021年之后全面实施IFRS9可能会统一。按面值计不会每天变来变去,统计更加方便可比;按账面价值计便于计算其真实价值,在交易环节更容易区分出利息和损益。孰优孰劣,无关大局,搞清楚到底如何计量即可。贴现计值的原理见第四章第5节《票据贴现》。


  六、交易转让环节


  (一)买断式转贴现


  如果直贴还好理解,那么买断式转贴现就更烧脑了,按现有法规,买断式转贴现与贴现一同计入贷款科目,它既是一种票据行为,A银行背书转让给B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又可以看作是一种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也许和信贷资产转让一样,它因为没有证券化不能被定义为金融商品。


  买断式转贴现是以票据权利和货币在银行间相互交易,再贴现是在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相互流动。当然现在人民银行再贴现都是质押式回购了,这又是另外一种融资方式。既然是银行间相互买断交易,为何127号文未将其纳入同业投融资范围规范,很显然这属于金融资产买卖,就好比同业福费廷业务一样。


  票据贴现既然算作贷款,那在转贴现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仍然看作是对银行的债权。B银行买断了A银行的票据,形成了对A银行的债权。A银行如果是商业银行,按照高权重不能缓释低权重的原则,不管承兑方是谁,直接按20%或25%来计量即可。A银行如果是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权重为100%,那么B银行仍然可以以承兑行权重来缓释风险。当然承兑行必须为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


  票据卖断后,依然需要计量其表外信用风险,因为只要票据没有承兑,总有被追索到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就是去衡量这种可能性的高低。卖断式转贴现如果是有追索权的票据买卖,则未来承兑行拒绝承兑的情况下,买断票据的银行有权向卖出行提出追索请求权,对于卖断行而言,则属于或有负债,因此要在G4B-2中填报为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已卖断票据一旦被追索,则最终需要向承兑行追索,如果卖断票据为商业银行签发的票据,则根据原始期限,按照20%(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或25%(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计入[5.2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CCF为100%);如果为其他票据(如商业承兑汇票),则按照出票人所对应的风险权重填报。


  数据上看,每张商业汇票在银行的平均背书次数约为5次,因此从整个银行体系内,权重法计算的票据业务风险资产约为商业银行持有票据金额的225%左右。追索权导致票据转贴现业务中背书行风险资产不断累加严重限制了票据资产的流通性,因此票交所要求入场玩家签订主协议,除直贴行外,后面的背书行都主动放弃追索权,出了问题先从承兑行扣划资金,不足再从直贴行扣划。


  按照票交所主协议,持票人可以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有了这么多保险似乎也就够了,但属地监管部门硬是要用上位法《票据法》来纠结则另当别论了。


  以票据作为押品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属于同业融资业务。如果交易对手是持牌金融机构,那么这种融资方式就属于同业融资,也就形成对交易对手的债权,风险缓释同理。如果交易对手是非持牌金融机构,则属于贷款范围。总之,融出的资金总得落在一方,不算贷款,就算同业融资。


  (二)票据回购交易


  对于买断式回购业务,从经济实质上,仍然是以票据资产作为回购标的的同业融资行为,但银行做的是双买断,票据所有权的转移逆回购方还可以再办理质押式正回购业务,只要回购期限在买断式回购期限内,就能保证到期后将票据再卖还给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当然这在票交所规则中是可行的,毕竟监管看的见,风险可控制。纸票则被票据中介们玩出各种花样,中间嵌套了各种匪夷所思的交易结构,比如一票多卖,加上各种暗保抽屉协议,票据各种法律关系理不清,解还乱。银行为了图方便,发展了票据代保管业务,清单交易,只见清单不见票,在巨大的经济诱惑下,银行员工被票据中介收买,内外勾结,押品库里票据变报纸就不再匪夷所思了。


  那么这些买断式回购,交易对手风险考虑了么?风险计提足了么?要知道,即便票据卖断不回购,因为票据追索权的存在,票据完全承兑前也需要对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计提资本,权重和直贴时相同。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系统内信用风险不会减少,只会增加,这是个基本原理。消规模、抽屉协议都会增加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大家都刻意漏提资本,看似充足的银行资本实际存在窟窿。关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计量详见第十二章第5节《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最终,央行痛下决心消灭纸票(除了小面额的),所有票据行为最终统一在票交所完成,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唯一的票据流通转让市场。笔者想,如果没有了融资属性,银票真的有存在必要么,是否最终交易的都商票?毕竟,大部分发达国家银票最终都自然走向了萎靡。中国可能还需要“让子弹飞一会儿”,利率改革是否完成市场化、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是否健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自律、直接融资占比能否占据金融市场主流…这些客观因素都决定了商业信用能否最终取代银行信用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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