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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签收环节中企业需要注意的若干个问题

来源:方土土 发布时间:2021-07-16 13:59:03 阅读量:999+

票据背书签收是票据业务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它涉及到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兑付等多项影响企业资金利益的事项,所以我们必须了解票据背书签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看票据状态


1、票据状态显示:背书待签收(如图一),这个状态是正常的背书人向被背书人发起背书后电票系统(ECDS)显示的状态,如果被背书人未签收,票据状态显示的是:背书待签收(注:此时的票据权利还是背书人的),如果被背书人已经签收,票据状态才会显示:票据已签收(如图二)(注:此时的票据权利是被背书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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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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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2、有的银行网银票据状态显示的是:——(如图三)持票(如图四)状态不明确(如图五),像这种情况是银行网银的显示问题,换个银行开通电票系统(ECDS)就会显示票据状态了。大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一定要显示票据状态的网银,建议中小企业要慎重对待这个小细节,一旦签收了假票或者问题票对于企业的损失是巨大的。目前已知的有威海银行、邮储银行的网银不显示票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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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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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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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


3、如果票据状态是:保证待签收(如图六)或者出票已登记(如图七),企业一定要果断拒签,近期市场上有一批这样的假票,这种票据是骗子利用银行漏洞内外勾结而签发的假票,企业财务和出纳负责人一定要警惕此种票据状态的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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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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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



二、看票据号码


1、票据号码第一位数字显示的是:1,代表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如图八)或者财务公司(如图九),票据到期由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无条件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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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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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



2、票据号码第一位数字显示的是:2,代表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企业(如图十),票据到期由企业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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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


错票(如图十一),票据号码是2商票,但是承兑人是银行,表面看上去好像是银票实际到期还是由企业承兑的商票,此类票据是骗子混肴企业对票据专业度掌握不足,利用银行漏洞内外勾结而签发的错票,企业碰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果断拒签,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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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一)




三、看能否转让


1、能否转让:可转让(如图十二),必须是可以转让,被背书人签收了票据才可以流通,如果显示不可转让(如图十三),被背书人一定要拒签,让对方背书人重新发起正确背书,如果被背书人签收了不可转让的票据,票据将锁死在被背书人的电票账户里,在票据到期日之前不能再次发起背书了,只能等票据到期日提示承兑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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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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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三)




四、回头背书


概念:回头背书是指票据经过流通,以原有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经过N手背书,票据又回到了原来的票据债务人手中。而一般背书都是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为了票据债权人(也就是持票人)的情况。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但是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情况如下:


大回头:持票人经过背书,票据又回到了票据正面的出票人(如图一)或者收款人(如图二)的账户,形成了ABA,ABB,ABCA,ABCB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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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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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小回头(如图三):持票人背书回到了票据背面的任一手背书人的账户,形成了ABCDC、ABCDEFD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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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重复(或者同名户背书)(如图四):持票人把票据背书又回到了持票人自己的另外银行的网银账户,也就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同一个企业,形成ABCC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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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一般认为回头背书不影响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并没有对回头票加以限制。只要是合法取得的票,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到期提示付款是有保障的。以上为市场间的企业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回头背书的情况。




五、票据背回到承兑人


持票人把票据背回到承兑人有2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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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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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我们重点说一下持票人背回承兑人的这张票据是银票(如图三)的情况。如果持票人把票据背回到承兑人,承兑人和贴现行是同一家银行,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自承自贴,持票人发起的操作指令是:贴现申请(如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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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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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六、票据的其他瑕疵点


1、 敏感行业:开发置业公司(如图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2003】121号)的规定:

1.1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如图二)。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1.2 银行承兑汇票视同流动资金贷款。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开具全额保证金(或以该银行存单100%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方式占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敞口,不算违反121号文件;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会计记账上讲,全额保证金或100%质押的存单是房企资金先行占用,然后以票据进行融资并支付结算,应属于违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开发企业不能签发银票,但是在支付流通环节还有很多供应关系是要背书到开发公司的,如果这张票据到银行进行贴现,是有影响的;如果在市场流通,一般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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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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