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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原因事由!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9-28 14:09:38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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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出现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原因事由时,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的,理论界称之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票据的绝对丧失是票据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作为票据载体的纸张因损毁、焚烧等无法复原或不复存在,即票据本体已不存在。票据的相对丧失是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票据载体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票据本体仍然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中“票据的灭失”属于绝对丧失,由于票据被毁灭,票据权利的载体不复存在,该票据在现实中不存在被背书转让的可能;“票据的遗失、被盗”则属于票据的相对丧失,由于票据的载体仍然存在,存在被拾得者、窃得者通过伪造背书进行转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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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原因事由的本质特征


  票据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法定原因事由无论是属于绝对丧失的票据灭失,还是属于相对丧失的票据被盗、遗失,均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票据持有人失去了对票据的实际占有。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票据无论是被盗、遗失还是灭失,票据都已经脱离了原持有人的占有,票据持有人在事实上已经丧失了对票据的掌握控制。二是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对票据丧失占有并非出自持有人的本意。票据的丧失实质是票据持有人在违反自己意思的状态下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是由于票据持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掌管、占有。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票据丧失以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和丧失占有二者为要件。②三是没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笔者以为,这是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法定原因事由最核心的特征。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原因事由是票据的被盗、遗失或灭失,就票据的被盗、遗失而言,只有利害关系相对人处于不明的状态,才有必要进行公示催告,这是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内在逻辑要求。若失票人已经知道票据现在何人之手,则失票人自可依法向该占有票据之人请求返还,而无必要依挂失止付求得救济。③就票据的灭失而言,票据载体已不存在,显然更不存在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因此,丧失的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法定事由的特征之一就是没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如果有明确的相对一方利害关系人,失票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票据即可,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二)立法对原因事由规定的漏洞及完善


  民事诉讼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公示催告的三种原因事由,而对于票据持有人因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无论是民事诉讼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予以明确。有观点认为,提起公示催告的理由必须是因为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这三种情形,除此之外的原因,持票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①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只有在被盗、遗失、灭失的三种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很显然,民事诉讼法这种绝对性的规定,不能涵盖现实中与前述三种原因事由本质特征相同的票据丧失情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公示催告,而与这三种情形本质特征相同的票据丧失情形却不能申请公示催告,这体现了立法上的不公平,也凸显了民事诉讼立法的漏洞。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票据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原因事由应予修改完善。


  笔者认为,现实中票据丧失的其他情形,立法上是否需要规定为可适用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原因事由,应结合相关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票据权利人因受欺诈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情形。票据权利人虽因受欺诈而交付票据,但仍有自由决定的权利,交付票据并不违反其意愿,最重要的是,此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是明确的,因此该情形不符合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原因事由的本质特征,不能纳入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事由。根据《规定》第37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为人采用欺诈等非法手段剥夺票据所有人对票据的占有,则失票人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票据。二是票据权利人因受胁迫、恐吓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胁迫、恐吓人员是明确的,即不符合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原因事由的共同特征,此时票据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票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予以受理;如果胁迫、恐吓人员不明确,即票据权利人不熟悉、不认识胁迫、恐吓人员,也就没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相对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且是票据权利人非自愿地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则符合可以公示催告的原因事由的特征,该情形可以纳入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事由。三是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被他人抢劫、抢夺的情形。这种情形仍应区分抢劫、抢夺人员是否明确。如果抢劫、抢夺人员是明确的,即不符合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事由的特征,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票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抢劫、抢夺人员是不明确的,由于失去对票据的占有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是违背票据权利人意志的,符合票据公示催告原因事由的特征,该情形可以纳入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事由。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绝对确定的列举方式规定的可以适用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原因事由,并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丧失情形,该规定理论上不周密,内容上不周延,技术上不科学。从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原理以及现实需要来看,可运用立法技巧将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票据丧失事由表述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等因持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丧失票据。


  适用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票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客体范围、主体资格以及原因事由三个方面的条件,三者缺一不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票据公示催告程序适用条件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与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真正发挥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价值功能。需要指出的是,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窃等原因而丧失的,如果盗窃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票据作为赃物应当归还给失票人,因此失票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获得相关司法救济。当符合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条件的失票人既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失票救济,又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失票救济的时候,为尊重失票人的意志,从有利于充分保护失票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赋予失票人有关程序适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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