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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相关知识普及!

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3-04 15:31:36 阅读量:999+

  票据追索权是票据的一部分,票据法中对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后规定了出票人可以向所有参与流转的企业进行追索。而银票则基本不存在追索的问题是因为银行的支付绝大部分都是及时的并不存在恶意拒付。而商票市场则可能存在变数,一些信誉低的企业可能采用赖皮的态度对票据进行拒付就使得票据的追索权变的愈加重要。以下对票据法中规定的追索权进行详细解释。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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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追索权辩护人范围主要有哪些


  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二、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a.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b.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c.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1、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2、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3、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追索权相关知识普及”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全面认识;更多票据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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