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票据再追索权的行使!

来源:津门律法堂/孙浩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1 14:00:06 阅读量:999+
标签:

  一段时间以来,多家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巨鳄级企业的开启了商业票据违约模式。百亿级以上规模的票据出现逾期,在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能得到出票人或承兑人的付款。在期待无望、心态崩沮的状态下,持票人又开始担心超过六个月的追索权期限。于是又从票据末端的持票人处开启了狂暴的诉讼追索模式。一时间,海量无辜的前手成为被告,被诉前保全、被冻结账户、被提起诉讼、被判决付款、被强制执行……。


41649149.jpg


  是的,很无辜。但在法律已设定追索权规则的前提下,参与到票据背书流转链条中,成为票据当事人,就应该有可能基于被追索而承担票据债务的觉悟。所以,情感上无辜,法律上成立。


  那么,被追索后承担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当事人如何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仅仅是三个月内进行主张这么简单。如果不能进行客观分析并正确主张,司法机关很有可能会作出否定性评价。


  他狂任他狂,清风拂山岗。狂暴是现象。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还得冷静分析,正如清风拂山岗。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我们这里还是仅讨论再追索权。


  法条的规定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指基于被追索履行票据债务后,享有持票人权利的主体)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这里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清偿日,另一个是被提起诉讼之日。通常情况下,这两个日期不会重合。那么这三个月作为除斥期间,该从何时起算。


  首先,从对权利人进行较为充分保护的角度考虑,应该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这两个日期就应当以较迟抵达的日期作为再追索权的起算日期。


  同时,仍然是基于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权利人可以选择任一日期,作为开始行使再追索权的日期。也就是说,在权利人没有明示何时开始行使再追索权时,默认从较迟抵达的日期起算,以防止权利人因故未能及时行使而轻易丧失权利。而在权利人积极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以较早日期作为起算日期显然有利于权利人尽早实现权利,从而有益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由此而及,不论是哪一个日期,只要能够得到明示的确认,都应当作为该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期。


  解决了起算日期,我们再讨论追索程序。


  先看清偿后的再追索。不论是被诉讼执行清偿,还是主动清偿。在清偿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履行票据债务的前手获得的持票人的权利,可以无障碍的行使再追索权。所以无需过多讨论。


  现在主要讨论票据中的前手被提起诉讼之日开始主张再追索权的程序。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全部、部分、或任一前手提起追索权诉讼。


  有观点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票据当事人可以在“清偿日或被诉讼日”中选择某一标志日行使再追索权。那么前手被提起诉讼后,如果不是所有前手都被起诉,尤其是在出票人、承兑人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比如在诉讼中,如果原告没有起诉全部前手,比如仅起诉的ABCDEF六个前手中的D、E。那么D、E应当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尽管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原告有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的选择权。这一权利不应当被他人强制。但是在D、E具备了启动再追索权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在同一案件中申请追加被告,D、E就只能选择另行起诉其他前手。在现有诉讼所指向的票据债务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D、E另行起诉必然无法得到实体支持。尽管D、E也可以选择在清偿后再行使追索权,但在就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且法律规定被提起诉讼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的事实状态下。允许D、E申请追加被告显然有利于在一起诉讼中解决更多的争议,且不会引起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的混乱。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当然,D、E只能申请追加其前手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在尽可能大的限度内保护原告的追索对象选择权。


  作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是以“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方式表述,显然立法强调的是“持票人”这一身份。也就是说,已成立的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只有在履行了票据债务,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后才能行使再追索权。在其清偿票据债务前,无法取得持票人的权利,行使再追索权无从谈起。从而在持票人选择性的起诉前手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其他前手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好吧,问题解决了。票据前手被基于追索提起诉讼后,无权申请追加自己的前手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再追索权的行使”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票据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免责声明:来源于来自津门律法堂/孙浩煜律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此文章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文章有任何不妥之处请留言指正或联系删除。

1622429037116087608.jpg

底部导航栏
客服热线:400-882-9891
联系邮箱:office@shangpiaoquan.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