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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拒付,后果很严重,失信成本很高哦

来源:天下通商贸 发布时间:2019-07-25 14:03:02 阅读量:999+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拒付,后果很严重,失信成本很高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是出票人依托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系统审核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商票的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它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采用在庭审现场直接登录ECDS查询对应票据的方式证明票据真实性。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由于不是面对面的即时付款,往往在承兑时会发生各种纠纷。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到拒付时,我们该如何行使追索权呢?


  拒付会遇到哪些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出票方,

  1、根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

  2、《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2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65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如果选择起诉所有前手,则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否则诉请将不被支持。

  在目前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的比例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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