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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类票据”电子债权凭证的一些看法

来源:供应链行业观察 发布时间:2022-02-09 11:16:44 阅读量:999+

  近期,小供注意到某网发了一期名为《监管之外“类票据”江湖》的文章,主要从电子债权凭证的“由来”、“变味”、“城投借道融资”及“监管套利”电子债权凭证(或称多级流转产品)进行了报道,列举了一些操作失当的表现,与此同时, 小供认为文章援引部分“票据专家”对电子债权凭证做了一些相对不客观的评论和下了一些易引人误导的结论。


关于“类票据”电子债权凭证的一些看法


  文章甚至援引一位票据资深专家观点,认为“类票据”本质上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此,小供实不认同。


  小供认为电子债权凭证这类产品,是应收账款的可视化体现,只是将应收账款以书面、特定化、类标准化的形式体现出来,本质上与金融并没有关系。


  与金融发生关系的环节在于后续依托应收账款的融资变现,这时候由适格资金方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如果由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则为银行保理融资;如果由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则为商业保理融资。由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其金融行为已纳入银行金融及监管范围,由商业保理提供资金融通的,其金融行为已纳入地方金融及监管范围。因此,电子债权凭证融资是合法的金融活动,已纳入对应监管范围。


  从这个角度看,小供认为电子债权凭证首要的、最大的价值是便捷确权,通过线上化、数字化的方式,便捷助力核心企业对其供应商进行应收账款确权,并为后续助力供应商便捷、低成本融资提供工具。


  熟悉中小企业供应链生态的朋友应该清楚,确权甚至是比解决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更重要的问题,只要有了明确的收款预期,作为核心企业上游的供应商就有了资金筹措、生产安排的“安全感”。


  2021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就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向中央企业发布的通知中亦提出“中央企业不得拖延确权”的要求,小供认为基于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具的电子债权凭证便可助力实现该目标。


  小供还注意到,文中引用了一篇曾于2020年3月发表于《中国金融杂志》的《协同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文章,该文有几个观点,小供亦认为有待商榷。


  一是,该文章认为应收账款融资产品的蓬勃发展导致了新一轮“三角债”的发展。小供认为电子债权凭证产品由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确权,恰恰从源头上避免了“三角债”问题的发生,在这一点的价值上,其价值甚至大于票据类产品(因票据多手追索的特性,在最终承兑人违约时,反而更易引发多重债务纠纷)。


  二是,该文章夸大了应收账款融资产品的风险、忽略了应收账款融资产品的进步。该文章显示以罗静案为例说明应收账款具有的难以确权、账期不固定等特点所带来的潜藏风险,但这也恰恰忽略了电子债权凭证类产品恰恰就具有的便捷确权、明确账期的特点。此处小供认为难免存在前后矛盾之嫌。如仅以个案为例,由票据产品引发的虚开、假开、冒开等风险案件更多见诸于各种报道吧。


  三是,该文章以偏概全地认为电子债权凭证类产品对中小企业的二次盘剥。不可否认,确实有部分核心企业依赖电子债权凭证产品进行高息套利,但可以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核心企业、商业银行参与到电子债权凭证市场依赖,加上监管的接入(如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底发布的禁止核心企业内部金融机构高息套利的通知),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发展方向是开放、共享。近期,小供关注到近期以来包括中铁保理、南网e融等多个平台开放平台,实现平台与多元金融机构对接,也关注到包括西电保理在内的若干保理不断降低融资成本。退一步,核心企业确实对中小企业盘剥的,通过电子债权凭证可以,通过票据亦可,小供认为产品形式不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总之,小供认为电子债权凭证与票据的法律基础不同,在商业流通中的价值和意义亦然不同,需要客观认识到不同品种在供应链中的商业逻辑,也要尊重不同品种在商业安排中的意义和价值。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电子债权凭证确实也有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存在,这种不规范操作是不利于这类产品的长远发展的。


  一是,更多关注电子债权凭证的确权价值,在此基础上尊重结算习惯设计凭证类产品。基于数字化的确权是凭证类产品的价值基础,是优化供应链生态的润滑剂,在此基础上,充分尊重监管要求和原有供应链的结算收付习惯,按照对应习惯的账期、支付特点设计产品,而非强制性的、一刀切的套用产品,只有这样,兼顾各方利益,产品才有长远生命力。


  二是,打造开放、共享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不以高息套利为目的。通过对接多元资金(如银行、信托等),构建“综合服务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新方式。通过“服务”而非“高息套利”方式,助力产业发展,真正发挥供应链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


  三是,以真实贸易背景核查作为平台运营的基础。电子债权凭证的基础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产生必须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抛弃了这个基础,那与部分票据有什么区别呢?电子债权凭证类产品要更高自我要求,以真实贸易背景核查作为凭证“开、拆、转、融”的基础,避免沦为空转融资的通道。


  最后,票据与凭证都是有各自价值的,但在具体场景中,只有兼顾生态价值的整体实现,产品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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