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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制度体系及“系统解释”方法的运用

来源:陈劼 发布时间:2022-05-12 18:03:25 阅读量: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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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律规则作为一个规范系统, 任何解释都要置于这个系统之下才能获得准确的理解。


票据法的制度体系及“系统解释”方法的运用


  这就是系统解释的方法,它要求“正确把握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 使法律文本的含义冲出了被解释的法律文本本身,并通过存在于周围的其他文字、规范、 制度乃至事实背景, 发现其最为合理的含义。” 


  对于票据法第十条而言, 也需要将其置于相关的规范系统中去理解。该条本身虽然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问题上显得保守, 但在整部票据法中, 又有很多地方在坚持无因性的立场。


  比如: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表述,真实交易关系的缺乏并不能必然导致票据效力的丧失, 而票据法第十二条也没有将无真实贸易关系的票据转让列为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


  此类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票据的无因性,但显得不够彻底,留下了一些矛盾之处,也带来了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所以为了澄清矛盾, 中国人民银行及之后所颁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强调:“商业汇票经过承兑,即行有效,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不得以交易纠纷或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


  即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通过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进而推动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发展、 保障并促进票据流通转让的畅通。


  而后司法机关也作出回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 号) 中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8 年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 更加强化了这一立场。


  此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基本认可票据关系和基础交易关系分离, 基础交易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一票据无因性原则。


  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也对票据法第十条进行过文意解释:“票据法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 ‘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他们认为票据行为除了可基于“交易关系”之外,还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法律概念,且包含了买卖关系等在内,这使得票据在流转环节彻底的无因化了。


  尽管这仅是一种学理解释, 但其所反映出的态度和立场也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资依据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对票据市场起着更直接的导向作用,其所引致的事实是:不管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为何,其形式要件早已经有了公认的、且在金融部门通行的标准。


  如前所述,在我国这种票据法律规则体系下,票据法第十条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一般性条款”而存在。它势必要保持伸缩性,同时也要遵循一般性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逸”。


  同时,上述规范中对无因性的强调,集中在票据的流通环节,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票据流通性。


  在对票据法及票据法律体系进行“系统解释”的视域下,不难看到在我国当前的票据法律制度,至少在票据二级市场的流通环节, 已经完全认可了票据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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