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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业务模式你了解多少?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6-16 16:19:13 阅读量:999+

  商业承兑汇票有许多优点。它们不仅具有支付和结算功能,还具有融资和信贷功能。商业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担保和贴现方面的业务模式创新和服务内容拓展,将极大地激发商业汇票市场的活力。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创新商票业务模式。


商票业务模式你了解多少?


  一、商票保障业务创新。当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信用不足以支持商业汇票在整个市场的快速流通时,可以考虑引入担保人。在纸质票据时代,票据的担保人没有记录在票面要素和便笺上,票据的担保行为也不能直接反映在实物票据上,因此纸质商业票据的担保业务难以推广。电子票据时代的到来,为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条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2号)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担保、付款提示和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中国人民银行ECDs系统支持票据担保功能,可以清晰记录担保人信息和担保项目,票据的担保行为可以与票据承运人一起背书流通。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担保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中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为保证票据的支付而作出的行为”。票据担保模式分为三类:出票人担保、承兑人担保和持票人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承兑人是银行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承兑是一种企业行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基本上是同一个企业,承兑人的商业信用是其流通的关键。因此,商业汇票担保业务主要考虑两种模式:对承兑人的担保和对持票人的担保。


  担保人的选择可以是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如果担保人为银行金融机构,则属于企业信用加银行信用。向商业汇票承兑人担保的业务相当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向商业汇票持有人担保的业务相当于商业汇票的银行担保业务。几乎没有讨论和扩展的余地。如果担保人为企业,则属于叠加在另一企业信用上的企业信用。这种商业模式有巨大的扩展空间。


  (1)企业担保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担保”业务模式。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后,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电子商业汇票前,担保人作出担保的,被担保人为承兑人”。这种模式基本上可以理解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担保人需要在诞生阶段确定。票据签发、承兑和担保完成后,可以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记录在票面要素中,然后进入背书流通阶段。该模型主要解决承兑人信用不足或其授信银行可用额度不足的问题,需要引入和占用第三方担保人的信用。承兑人承担第一次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第二次付款责任。担保人愿意为承兑人提供担保,这表明承兑人和担保人通常彼此熟悉。该业务场景可在集团控股或关联企业中广泛使用。集团内资质较差的成员企业已签发和承兑商业汇票。由于自身实力不足,难以获得银行担保信贷融资。然而,集团中较为合格的成员企业并不缺乏资金,其银行信贷长期闲置。如果集团内条件较好的成员企业为条件较差的成员企业的商业汇票提供担保,可以有效实现集团内企业信用的传递,解决弱势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和融资问题。


  (2)企业担保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担保”商业模式。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电子商业汇票后,担保人作出担保的,被担保人为背书人”。在这种模式下,背书人可以理解为在担保之前持有票据的最后一人。在实际业务场景中,背书过多的商业汇票表明与多次背书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担保人无需对前几次背书的背书人进行担保。为了确保汇票能够继续背书和流通,担保人通常为最后一位持票人提供担保。


  承载人保证的业务模型具有很强的可扩展性。对出票人的担保或对承兑人的担保属于票据诞生阶段的担保行为。适用于特定目标范围内的企业。有必要在汇票诞生时确定担保人。然而,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可流通性。票据进入背书流通环节后,确定担保人并进行担保行为,适用范围更广。担保行为发生前,担保人向最后一名持票人担保,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及其后继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相当于担保人向票据增加信用,增加担保人的公司信用,促进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流通和银行贴现。


  二、 商票贴现业务创新。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商票贴现业务, 仅有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和商票贴现两种业务模式, 即授信占用对象只能是承兑人或持票人, 尚未出现扣减票据背书人授信额度办理商票贴现的业务模式。在实际业务场景中, 经常会出现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授信额度不足或难以获批, 而商业承兑汇票中间背书人资质实力较强、授信额度充足的情况。票据中间背书人同意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占用自身的授信额度, 并愿意对背书后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扣减商票中间背书人授信办理商票贴现的方式是可行的。


  另外, 结合上述保证业务模式, 扣减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贴现也是可行的。由于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只明确了一点: “ 由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 那么商票的保证人可能也存在票据的背书链条中。例如, B 企业收到 A 企业签发承兑的商票, B 企业对外支付给 C 企业, 某商业银行无 A 企业授信, C 企业授信又很难获批, B 企业在该商业银行闲置授信长期不用。如果 B 企业对最后一手持票人 C 企业进行保证, C 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扣减 B 企业授信额度, 即可解决融资需求与授信资源不匹配的问题。同时, B 企业在财务报表的处理上, 对 A 企业的应收票据减少, 对 C 企业的应付账款减少, 切实满足了 B 企业应收与应付账款的出表需求, 以及 C 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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