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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市场里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8-03 17:21:45 阅读量:999+

  信息披露制度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它是指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强化对自身经营状况等信息披露规范,按专章明确信息披露制度各项要求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投资人进行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大幅提升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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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票据市场而言,目前投资者仍缺乏参与票据市场的热情,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或是其重要影响因素,票据市场同样也需要构建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规范票据各方主体的行为。比如在标准化票据中,存托机构对票据债务人、基础资产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过于表面,票据债务人所掌握的信息和债权人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的程度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上海票据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联合发布的《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对标准化票据的信用主体做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规则》指出,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披露“信用主体在债券市场披露的有效期内能够反映主体信用的评级报告(若有);如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在债券市场无信用信息披露的,存托机构应当与投资者协商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其中,对“无信用信息披露的信用主体的披露要求”并无明确的说明。


  在实践过程中,就难以界定票据债务人在协商中是否提供关键有效的信息,也无法确定相关机构是否尽到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当出现对投资人不利的事件时,票据投资人很难进行辨别,极大程度上降低了票据市场的效率。  例如,存托机构与承销机构处于分割状态时,投资者便需要通过承销机构与存托机构进行沟通。面对余额包销的模式,顶着满足收益凭证的销售目标压力,承销机构是否能够保证其满足投资人的信息需求有待商榷,很有可能滋生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因此,建议对《信息披露规则》的“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做出更具体的说明,尽快解决《信息披露规则》中信息披露要求模糊的问题。信用是票据市场的灵魂,是健全票据市场的前提和条件,作为票据资产的主要责任主体,承兑人与贴现人应定期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激发投资市场对票据市场的热情,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021年6月,上海票据交易所又发布了《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公告》(下称《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披露率持续上升。但仍有企业对多方提醒视而不见,持不注册、不披露的态度,其中不乏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所谓有影响力的企业。这些企业对《公告》的抵触与消极做法,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地形成了负面示范效应。 


  借鉴供应链金融的发展道路,重视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技术强力支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信息披露制度构建,我国应积极构建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来共享数据库。目前,上海票据交易所拥有包括全市场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一系列信息,是我国票据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


  我国可以将上海票据交易所视作信息枢纽,与承兑人工商税务、企业财务信息等外部信息来源互通互联,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同时,应积极打造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根本的市场化评估体系,鼓励各大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加大评价评估的披露和对其结果的运用,发挥多评级及不同模式评级交叉验证的作用,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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