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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单”类电子债权凭证监管何去何从?看看业内怎么说

来源:商票圈 发布时间:2023-05-12 10:07:26 阅读量:672

近年来电子债权凭证产品发展火热,获得了包括国央企在内的众多核心企业的广泛使用,市场上“信单”类产品存量规模已超过万亿元,超过同期商票市场存量的50%以上,而对应的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仍未明确,是否将电子债权凭证列为类票据、影子票据产品也存在多种声音。本文摘选了部分监管领导和业内专家对“信单”类产品监管的观点看法,分享给读者。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宋汉光

以规范化的票据替代应收账款电子凭证

票据作为商业信用的规范载体,将企业内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标准化、简单化、法定化的方式记载,使企业间债务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其实就是票据的原始形态,不宜再另外创设一种功能相同的票据产品,而应当在统一的《票据法》下,采用统一的票据形态。要持续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票据,进一步深化票据在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

*摘自《产业链供应链中票据的应用研究》 作者  宋汉光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  林建华

规范电子债权凭证业务规则,将电子债权凭证纳入准票据管理。

*摘自202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林建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的报道。




上海票据交易所副总裁 孔燕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功能监管框架,实践中票据和信用证、保函相同功能的业务监管要求存在执行不一致、落实不统一的问题,导致监管套利情况出现,难以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此,建议加强功能监管,对同类功能业务严格按照统一的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摘自中国票据研究中心《日本电子记录债权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工作论文  课题组长  孔燕



(一)保留电子债权凭证的确权功能

建议允许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等对其贸易应收(付)账款通过电子债权凭证实现确权。

(二)禁止电子债权凭证多级流转

建议据此对电子债权凭证进行规范,禁止其多级流转。可考虑引导企业签发以应收账款为基础关系的票据,督促相关平台按照供应链票据业务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改造,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电子债权凭证纳入监管轨道。

(三)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票据法》的适应性,将电子债权凭证纳入票据法规范

建议以《票据法》修改为契机,在明确票据种类的基础上,界定其概念特征,具体地,可考虑将票据定义为“出票人以书面形式签发的,并于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付款委托或承诺”,如此则可通过立法技术的改进提升《票据法》的适应性,从而将电子债权凭证等类票据囊括在内,以更好实现功能监管的要求。

(四)加强监管协调,形成合力,促进金融稳定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监管协调,对电子债权凭证等新兴金融业态进行评估并促进监管共识,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防止“灰犀牛”变成“黑天鹅”;加强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属地监管之间的沟通合作,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发挥监管合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摘自《电子债权凭证的发展机理与监管路径》作者  孔燕,发表于《金融市场研究》2023.03总第130期。



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  肖小和

需要逐步规范,票据市场牵头或监管部门应对类票据(电子债权凭证)纳入统一票据市场设立准入要求,满足准入要求的类票据平台可允许其进行机构、制度及系统改造,验收通过后正式纳入统一票据市场。

*摘自《建设中国票据统一市场的研究》作者  肖小和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宋华

尽量引导这类业务(电子债权凭证)转向供应链票据业务,并且明确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普惠金融属性。

*摘自《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与破局》作者  宋华



行业知名专家  王里长

1.将数字债权凭证纳入统一的征信记录。


为避免数字债权凭证在将来出现类似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的类似风险,有必要将各个企业下属金融科技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债权凭证详细信息统一纳入相关征信记录,对数字债权凭证的签发数量金额,流转数量金额、拆分数量金额等等相关信息进行统一上传报送整理,适时实时掌握数字债权凭证市场信息,监控数字债权凭证签发主体债务率、监控数字债权凭证拆分流向群体等等措施。

2.将数字债权凭证接入统一的基础设施。


为避免数字债权凭证出现流转以及拆分过程中的各种隐患,有必要将全国数字债权凭证互联网金融平台统一技术标准,如果可能的话接入统一的基础设施技术平台,或接入同一类水平较高且接受监管的基础设施技术平台,保障数字债权凭证在流转的过程中不失真不失序,保证数字债权凭证在拆分的过程中不虚夸不嫁接,降低各种各样金融科技互联网平台的技术风险。

3.将数字债权凭证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


为避免数字债权在将来出现类似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的风险,有必要将各个企业的数字债权凭证产品业务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这个监管体系应当由各个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各司其职,设立数字债权凭证金融科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准入问题、数字债权凭证所依托的基础技术设施监管问题、数字债权凭证的交易问题、数字债权凭证的银行金融机构融资问题、数字债权凭证的类金融组织融资问题、数字债权凭证的资产证券化问题、数字债权凭证的监管管理制度问题、数字债权凭证的法律制度问题等等,上述问题需要证监、银保监、司法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引起重视。

*摘自《警惕数字债权凭证的新型涉众型风险》作者  王里长




供应链行业自媒体  供应链行业观察

数字化应收账款融资已纳入监管

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与金融发生关系的环节在于后续依托应收账款的融资变现,而这时候需要由适格资金方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正因为其非票据,故无需纳入票据监管之列。如果由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则为银行保理融资;如果由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则为商业保理融资。由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其金融行为已纳入银行金融及监管范围,由商业保理提供资金融通的,其金融行为已纳入地方金融及监管范围。因此,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融资是合法的金融活动,已纳入对应监管范围。

*摘自公众号 供应链行业观察《不是“类票据”,不是“类票据”,不是“类票据”!》 

商票圈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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