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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司法》下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探析

来源:信本律师事务所 崔志华/马宏伟 发布时间:2021-04-01 16:42:19 阅读量:999+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具有的投融资属性,其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对于股东出资而言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理解为用资本置换公司股权的行为,那么实践中股东能否以银行承兑汇票这种方式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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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未将其作为禁止出资方式


  公司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方式,同时银行承兑汇票并未列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故投资者明确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出资方式继而进行出资,并没有被禁止,可以将其理解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票据法对其予以认可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债权凭证和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作为收款人的公司可以享有票据上的一切请求权,汇票出资可以理解为债权出资(参见本文“上市实务案例”部分案例二)。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九条。


  02、上市实务案例


  1、华昌达2011年创业板IPO(300278)


  反馈意见(第一次反馈问题):2003年发行人前身成立时,颜华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68万元,占发行人注册资本的69.39%。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实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资协议的约定,并发表明确意见;核查并对承兑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支付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要点:


  1、通过汇票提供方专用设备厂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颜华取得出资用票据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颜华与专用设备厂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颜华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商业汇票持票人的主体资格,但上述汇票本身是有价值的,颜华为专用设备厂提供业务服务而获取汇票是真实的。颜华已将该等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出资投入有限公司,由有限公司实际拥有并支配使用。因此,颜华以该等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情况属实。


  2、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并非有限公司设立时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出资形式,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禁止银行承兑汇票的出资形式,且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支付功能,也具有相应的实际价值,颜华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已通过验资机构审验并在有权机关登记备案,该等出资的价值是充足的,并已由有限公司占有和使用。因此,颜华以该等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颜华本人不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主体资格及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不影响颜华出资的真实性,不影响有限公司设立的有效性,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湖南金叶众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19日报送)


  招股书问题:用作出资的净资产和原材料未经评估且应收票据不属于当时《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出资方式。


  律师核查意见:


  (1)按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临湘氮肥厂以净资产及原材料出资应当评估,该等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的规定。


  (2)对于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尽管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当时《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出资方式,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已独立于其开具的事实基础并且由银行为该票据提供信用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良好的信用及流通性,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类似于货币出资。同时,金叶有限已于 2000年2月16日将该票据背书给湖北襄樊市无机化工总厂,用以支付其货款,足额使用了银行承兑汇票用作出资的金额。因此,临湘氮肥厂的前述出资方式有效。


  综上,目前我国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存在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方式,而相关监管机构也对此出资形式予以认可。


  03、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相关风险


  (一)银行拒绝承兑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作为金融机构付款人,银行有权利以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并未列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而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的风险在于银行是否后期能否足额承兑的问题。实践中存在银行担心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问题而拒绝承兑的情况(参见本文“司法裁判案例”部分案例一)。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二)出资不实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因非货币出资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所以非货币出资存在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倘若收款人后期无法承担足额补足责任,债权人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总结:


  综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以及司法裁判案例等信息,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出资,但由于其并不属于禁止性出资方式,可以理解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同时,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及司法裁判也并未否认该等出资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该出资方式仍存在银行拒绝承兑及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等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当前《公司法》下股东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资行为及其法律风险探析”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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