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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通(上)

来源:果藤金融 发布时间:2021-10-26 10:50:31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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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票据起源于汇票,它是适应于商业需要而产生的。其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即金属货币的不足、运输金属货币的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的困难。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票据逐渐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满足了流通功能——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


在近代,我国各地所用的票据因习惯不同,以至于种类复杂,其性质各不相同。同一本票,银行、钱庄各树一帜;同一支票,行号、店铺另立名目。甚至,一省一县的票据也各不相同,种类繁多。


因而,票据的运用,即参与流通环节,完成承兑使命,是一个较为系统的过程。



一、票据的发行与流通

1、票据的发行

在近代,我国票据的发行,本票向来无一定之格式,由银行钱业随意为之,仅于纸面写明金额及日期,加盖铺印,即生效力。这种票据均为银行钱业自己发出,而负完全承兑付款的责任。支票格式亦无定式,亦多任意为之。


不过,支票除应记载金额日期及出票人姓名外,还需书面凭票即付,或持票人,或记载受款人姓名,其划线者,须由银行代收;抬头者,须经背书后方可付款,手续较本票麻烦。


汇票形式各地相同,其作用也与各国通用者无异。各地汇票的款式大体为三联式,分记名与不记名两种。不记名者,系凭票付款;而记名者,则须经觅保后才能付款。记名汇票又有即期与限期之别,但无论见票及付,或限期付款,到期兑款,均无利息,并不负迟到延期付款之责。


2、票据的流通

票据在我国近代社会流通的习惯,因地而异。


大致票据的背书,仅在大城市中行用,在小城市及农村则鲜有以背书转让票据。本票的流通,各地所流行多为无记名式的流通证券,依当事人出让而使用其性质与动产无疑。


关于支票的流通,票据法虽明定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但事实上仍有即期与远期之分。

汇票的发行,多采取记名式,其流通方法按理可以依背书转让,但在现实中并不很流行,大多是到期即行兑付。


二、票据的兑付与挂失

1、票据的兑付

我国近代票据的承兑付款,以本票而言,如系来人票,则凭票随即付款;如系记名票,则须先向发票银行或行庄照票,以验明票据的真伪,并验对日期及金额是否相符,在票面加盖认对字样后,方可付款,这是近代各地的普通习惯。


支票或庄票需要请求支付现款者均需当日履行付款,如票面上注有“汇划”字样,是为“汇划票据”,须隔日方可付款。庄票收款通常以每日下午工作日截止之前,过此均归翌日办理。至于汇票的承兑,大都先行验明该票对根即骑缝图章无误,及于到期日兑付。

2、票据的挂失

票据的重要性不亚于现金,故票据的收藏应极为慎重。一旦发生票据遗失,应立即由失票人出具证书,向发票银行或行庄挂失止付,并声明作废。经过相当时日,并核实无误后方可支付款项。行庄对已挂失的票据,有暂时止付的义务。但遗失的票据,在挂失止付之前,如款项业已付出,付款行庄不负责任。而已经挂失止付的票据,无论情形如何均作无效。


三、票据的到期与时效

1、票据的到期

票据到期日,即票据债务约定为清偿的日期。


普通债务契约,关于其债务清偿日期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较普通债权关系更为复杂,因而付款日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杜绝纠纷而有助于流通。


票据到期日,除支票应以见票即付外,汇票及本票若到期,可分四种方式办理:

①为定日付款,即发票时订明一定付款日期;

②发票日后定期付款,虽亦为定期付款,但其一定日期计算方法,系由发票日起算,并不订明某月某日,仅书“一个月付款”、“十天付款”之类;

③为见票即付,普通称为即期;

④为见票后定期付款,普通“见票后迟几天付”之类,凡票据上的日期不写明某月某日,而写月初、月中、月底者,习惯视为每月一日、十五日和末日,不容有所更改或不履行支付的行为。


2、票据的时效

时效在民法上有相应规定,普通债权的请求权在一定时限不行驶而消减,但票据上的债权义务与寻常债权债务不同,因票据流通关系复杂,且时间较长,本身不免破损,容易产生纠纷。故票据的时效,应较寻常债权债务关系的时效短,使票据债务人不致久负严格的责任,权利义务的状态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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