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旨在向被追索人证明该汇票未获得付款的事实。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一般由系统生成,具体内容记载于系统内的票据信息中。
一、什么是拒付证明?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一般而言,拒付证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承兑人出具的,即承兑人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予以拒绝的,应依法出具拒绝证明;另一类是按照法律规定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即因承兑人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等原因,导致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时,法院、公证机关等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于电子商业汇票而言,持票人通过系统可进行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两类追索所需的拒付证明分别对应上述两类拒付证明。
二、如何获取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
在拒付追索情形下,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证明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系统内的票据信息中。具体而言,当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应按照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应答;如商票承兑人未及时应答的,其接入机构应按照双方签署的电票业务服务协议,代承兑人作出应答。目前,票交所已建立了票据到期自动拒付机制,对于承兑人未按规定应答、商票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代为应答的,系统将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相关的票据信息、拒付时间等拒付证明事项均记录在系统中,持票人凭此可进行追索操作。
问题: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有什么区别?
根据持票人追索的原因,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可以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前提条件不同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下,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二、权利行使时间不同
因为拒付追索的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依法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所以拒付追索的行权时间是在票据到期后;而承兑人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可能发生在票据到期前或之后,因此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前或票据到期后发起非拒付追索。
三、拒付证明不同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非拒付追索情形下,相关法律文件需由追索人线下向被追索人提供。
来源:上海票交所法律知识小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