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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电子商票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四项建议,涨知识啦!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7-23 10:14:29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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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电子商票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既要加强对电子商票获得、流通、承兑人资质的规范,还需要为商票流通、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推动电子商票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四项建议,涨知识啦!


  (一)进一步明确商票的签发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一是要重申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票不受《票据法》和《电子商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权益保护。二是应明确电子商票出票人的开户行负责向当地银保监局报送电子商票的开票情况。三是应明确由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开立商票的贸易背景审查,并鼓励各类企业在生产、加工、采购、贸易和服务等各环节广泛使用商票进行支付和结算。四是为了降低融资性票据的使用,可限制电子商票的单笔金额,如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也可根据企业类型和销售规模等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企业核准单笔限额。同时应强制要求所有商获全部实行电子化。


  (二)取消电子商票流转环节的交易背景要求


  我国《票据法》第10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规定非常明确地指明票据签发豁要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取得的条件是“给付对价”,而给付对价的含义既应包括商品贸易中给予“商品”的对价,也应包括票据权利转让过程中“币”的对价。显然,票据流通转让自然伴随支付对价,出让人不可能在没有获得对价的悄况下让渡自己的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流转环节不应该再有交易背景的限制性要求。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也已经取消了电子商票贴现环节的交易背景审查。建议尽快修订《再贴现管理办法》,全面放开电子商票流通转让(包括银行贴现)等环节的贸易背景要求。


  (三)强化商票承兑人、承兑保证人、出系人和收款人的付款责任,有效降低商票融资风险,促进商票支付流通


  《票据法》第61条及其后续法律条款中关于持票人对于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描述及其在实践当中的理解和运用,致使被背书人不愿接受前手票据,因为一旦接受背书,就相当于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进行了担保,从而阻碍了商票的支付和融资功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强化对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或担保人)、出票人和收款人的付款责任,不再支持持票人对已经给付对价的被背书人进行票款追索(没有贸易背景的商票除外)。与此同时,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商票承兑给予付款担保,切实降低商票融资风险,促进商票流通融资。


  (四)通过可行的方式限制企业、尤其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摸,并加大对无故拖延应付账款付款行为的惩罚力度,促进商票的开票、支付和流通


  《票据法》出台的背景之一就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大量互相拖欠货款而引起的“三角债”问题,且应收账款融资具有不易确权、不易流转、到期付款强制性弱等不利因素,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深、“三角债”问题再次突显的份况下,相对于应付账款,国家应该大力提倡商票结算和融资,限制各类企业应付账款的使用。同时,国家应加强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按期结算票据付款的管理,加大对无理拖欠货款行为和票据到期拒付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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