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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是否有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10-13 10:57:56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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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是否有效?早在2012年就出现过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纠纷案例,因此使人们对此产生疑问,这里我们将作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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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事实上,当年的案例涉诉票据在公示催告发出前就已经质押到银行,因质押(主债权未到期前)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且在公告期间内,以公示催告的质押票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将票据退回乐清公司,让乐清公司去申报权利是正确的,由于乐清公司也是从个人处买卖取得的票据,与票据上记载的前手没有交易关系,“画蛇添足”地又背书一手并制作了“与前手的交易关系”,鉴于交易资料是虚假且是“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的,温州公司当然不享有票据权利了。


  2、公示催告转让票据无效仅仅是对“该时间区段的特定交易”的否定,不能否定该区段以前的所有交易。在这个案件中,确认无效的仅仅是“乐清公司对温州公司的转让”,不能确认乐清公司在公示催告以前从实际前手取得(以及再前手取得)的效力。因此,确认温州公司不是票据权利人,仅仅是对温州公司票据权利的否定。


  3、确认原告电缆厂享有票据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什么呢?


  因为电缆厂不是票据的丢失人,即便是真的丢失,也仅仅具有对特定人(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对特定人的债权(注意啦,这里不是物权哦!)。如果票据丢失背书的直接后手就是乐清公司,申请法院确认票据权利尚有可能,但此案的涉诉票据从电缆厂到乐清公司在票据记载的就有6手背书,仅仅是“乐清公司对温州公司的转让”在公告期内,可以确认无效,其余6手均不能够确认无效。那么,票据权利人应当是不能确认无效的最后持票人——乐清公司,与原告“电缆厂”风马牛不相及啊!


  最后告诉大家,此案的处理结果是咸阳中院改判为驳回电缆厂的诉讼请求。但此案的教训是惨痛的,如果乐清公司就是原告的直接后手,如果不能证明乐清公司与原告之间还存在其他交易人,电缆厂可能会赢得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是否有效”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新认识;更多票据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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