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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宝塔石化票据案说起,买来的票据是否具有追索权?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10-16 11:32:13 阅读量:999+


  宝塔石化票据案引起了票据界的注意,在2020年8月24日,宝塔石化票据诈骗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至今银川中院也还未公布案件的审理情况,可见案件的复杂。因为它涉及到了买来买来的票据的追索权问题,此文就从三方面重点讲解“买来的票据是否具有追索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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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若持票人取得票据方式合法,当票据发生违约,持票人该如何追索?


  所谓合法取得票据,即因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目前等同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取得票据。这种情况下若票据到期承兑人不予兑付,持票人可先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先向承兑人、保证人(若有)发起追索,同时线下与承兑人联系付款;如果无果,再向法院提请诉讼,向承兑人,保证人(若有)或任一前手追索,从现有判决来看,法院基本都会予以支持。


  对于宝塔石化这个案件,目前来看,宝塔石化是没有能力进行偿付了,即使破产清算估计也拿不回多少钱,若要追回全款,只能向前手追索,最好是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前手追索,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有人会说,前手付钱拿到票据后他该怎么办,“俄罗斯套娃”,继续向他的前手追索,这个损失最终还是要有人要承担。


  (二)若票据是持票人买来的,当票据发生违约,持票人该如何追索?


  如果持票人不是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取得的票据,而是以支付对价的方式买来的票据。实操中,也可先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先向承兑人、保证人(若有)发起追索,同时线下与承兑人联系付款;如果无果,再向法院提请诉讼,与前面不同,这里法院会判定持票人不属于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向其他背书人及承兑人、出票人主张追索权利,但会判定持票人前手向持票人返还购买价款,持票人归还票据,至少本金还能拿回来。


  (三)关于先刑后民的尺度问题


  《九民纪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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