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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挂失”,钱被人拿走怎么办?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12-15 16:05:00 阅读量:999+

  票据被“挂失”,钱被人拿走怎么办?这是有真实案例的,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说明,为大家讲解票据被挂失后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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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6年7月,常州一名从事承兑汇票中介的刘某军客户打来电话:“我卖出的1200万承兑汇票,被人挂失了,现在钱被挂失的人拿走了,下家把票退回来了,怎么办?”


  听到客户的陈述分析案情为,客户所称的“挂失”应当是被法院公示催告了,钱被人拿走,应当是公示催告期满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申请人依据法院判决要求付款行支付判决金额的行为。


  随即询问了几个问题:


  1、这批票是一个付款行么?


  2、你知道是谁挂失的么?


  3、你能联系到你的下家或者上家么?要求在票据上已经背书并且愿意配合我们维权的,需要带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和我们出差。


  客户回复:“票都是招商银行杭州某支行的,是连号票,每张200万一共6张,挂失的我不知道是谁,下家我能找到,能配合我们维权,是我朋友在做的一家物流公司。”


  挂断电话后,当即按照客户陈述的线索查找到了做出除权判决的法院,了解到申请公示催告的是这批票据的收款人杭州华某盟公司。然后电话通知客户,立即带着物流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票据原件等等材料到杭州。连夜准备了诉讼材料。


  问题焦点:


  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提起什么样的诉讼呢?几种常见错误作法认为,应当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或者请求法院确认票据权利。


  对于第一种错误做法,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涉案票据作出的无效宣告,是将申请人恢复到原持有票据同一地位,并不是恢复其票据上的实质权利,由于除权判决没有创设新的票据权利,而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而持有原票据的持票人并不因除权判决而丧失票据权利,故法院一般不会接受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请,虽然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则上要求有案必立,但是以这种方式提起诉请,也会被驳回,反而耽误了最佳诉讼时机。


  对于第二种错误做法,请求法院确认票据权利


  这种起诉方式的错误,是因为票据款项被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提取后,持票人应当要求的是赔偿权,可以请求返还票据数额载明的金额及赔偿利息,属于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而确认票据权利属于票据纠纷诉讼。它们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会造成从一个省的法院重新转移到另一个省立案的情况,导致错过最佳的保全时间,从而严重影响当事人对票据权利的救济措施。


  实践当中建议采用的做法


  结合本案,杭州华某盟公司不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而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并依此提取票据数额载明的款项,损害了合法持票人常州永通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除了应当偿还常州永通物流公司票据金额款项之外,还应当赔偿其利息损失,因此对其的正确的诉讼应当是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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