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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的公告

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1-29 11:32:52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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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的公告

票交所公告【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工作,上海票据交易所制定了《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见附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自规则施行之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供应链票据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票交所发〔2020〕58号)同时废止。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对接,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供应链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

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负责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供应链平台、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等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相关机构应遵守本规则及票交所相关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入标准

四条 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二)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AAA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三)具有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技术以及覆盖供应链全流程的系统功能,能够依法合规采集、传输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数据信息,能够通过有效手段识别、核验企

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安全保障机制,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备案;

(五)具有良好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能力,有专业化的技术、业务运营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客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七)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有效手段监测、识别、评估、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具有纠纷和风险处理机制;

(八)企业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 供应链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交的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推动企业签发和使用供应链票据,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物流等交易背景信息;

(五)通过系统功能和管理机制设置,实现并确保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

(六)妥善保管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满足相关机构获取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信息的合理需求;

(七)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票据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运行保障体系;

(八)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高效、平稳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系统、网络等引发的系统风险;

(九)及时处理纠纷,切实履行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

(十)设置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操作失误、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供应链平台不得通过延迟、截留或篡改供应链票据相关信息、伪造企业信息或虚构交易背景等方式操控、干预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可向票交所提交相应材料(附1)。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材料齐备的,票交所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意见。

第八条 受理通过的供应链平台应与票交所签署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供应链平台开展专线开通、测试验收等系统接入准备工作。

第九条 供应链平台完成相应准备的,可向票交所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附2),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链平台反馈受理情况。受理通过的,票交所向供应链平台反馈具体上线安排。

第十条 供应链平台发生信息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链平台拟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或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办理退出手续期间,供应链平台可继续处理存

量业务直至业务完结,但不得新增业务。

第十二条 供应链平台办理变更、退出手续的,应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变更/退出申请表》(附3)和相关材料。

(一)变更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终止提供供应链票据服务的,应提交业务结清证明或业务承接具体实施方案。

(三)其他变更、退出情形的,应根据票交所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票交所于收到相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前,应与供应链平台、金融机构签署供应链票据业务服务协议。协议达成后,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平台在票交所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并提交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承诺函。

票交所的受理和反馈速度,展现出对供应链票据业务的足够重视。


第四章 监测评估

第十四条 票交所对供应链票据业务进行监测和持续评估,并可根据需要对供应链平台及其供应链上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供应链平台应定期向票交所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以及票据信息和供应链信息匹配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供应链平台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照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理,并将相关风险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票交所书面报告:

(一)发现或发生违反本规则、供应链票据相关协议或供应链票据业务风险事件;

(二)发生网络、系统故障或其他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情况;

(三)发生可能影响其供应链票据服务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影响供应链票据业务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票交所可根据需要调用供应链平台相关信息,对供应链平台的业务推广、业务运行、信息匹配等情况进行监测。

如收到举报或发现负面舆情,票交所可要求供应链平台提供详细情况。

第十八条 票交所发现供应链票据相关机构业务开展存在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况采取函告、约谈等方式提示风险或要求其限期整改。相关机构收到票交所提示风险、整改意见函的,应及时向票交所书面回复。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平台与供应链票据平台相关信息不一致、供应链平台操控供应链票据业务开展等情形。

第十九条 供应链票据相关机构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风险事件或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等情况的,票交所可采取关闭业务权限、终止合作等措施。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严重情节的,票交所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票交所可根据需要对接入的供应链平台的系统稳定性、运营合规性、信息真实性、业务推广规模等供应链票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满足初始接入条件的供应链平台,票交所可对其约谈或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票交所可采取关闭业务权限、终止合作等措施。

供应链平台的持续运营能力监控,是本规则的重点。价值与责任成正比,运营方对供票平台价值的足够认知,是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票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1.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材料

2.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

3.供应链票据业务变更/退出申请表

附1: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材料

供应链平台拟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应填写《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申请表》(附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如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应链平台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

三、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信息集成情况(如获取渠道、获取内容、传输方式、运用情况等),以及对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识别和核验措施等;

四、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或以上);

五、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数量、业务规模、合作金融机构情况等;

六、相关人员情况,包括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等专业人员情况;

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如内控制度、监测预警机制、信用评估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

八、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2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九、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票据推广计划、客户拓展方案、预计业务规模,以及相应业务流程、技术准备、信息匹配的实现方式、风险控制机制等;

十、其他可证明供应链平台资质的相关材料。

供应链平台提交的材料应在材料正面或落款处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成熟的系统和业务规划,是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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