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票据追索权纠纷类案件实务应用

来源: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09 15:22:15 阅读量:999+

  一、背景


  票据追索权纠纷是票据纠纷中的一种。票据纠纷包括: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经过大数据统计,对近五年中约三万个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分析,票据追索权纠纷占票据纠纷诉讼的50.77%,诉讼标的额接近270亿元。


21 (5).jpg

22 (8).jpg  



  票据追索权纠纷所涉及的行业中制造业占34.44%、批发零售业占28.36%、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7.91%、金融业占7.19%、建筑业占5.79%,上述行业占比83.69%,近五年票据业务的规模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票据纠纷逐渐增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票据追索权纠纷是票据纠纷的主要案由占比50.77%,但是律师代理率却只有29.61%,可见票据追索权纠纷类案件可开拓空间巨大,因此值得对票据追索权纠纷类案件进行研究。


  二、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涿州市A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A公司)与廊坊市B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沙石料,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就供货价款90万元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以汇票方式结算。2020年4月2日B公司将票号为2104336053081********62346813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90万元,背书转让给A公司。2021年1月12日汇票到期后,A公司向承兑人(香河市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提示付款,银行以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因此,A公司欲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涉汇票记载的信息如下:1、出票人(承兑人):香河市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收票人:南通市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3、出票日期2020年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2日;2020年1月22日C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B公司;4、案涉票据标记为可转让;5、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于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如下图所示)


  23 (3).jpg


  (二)案例评析


  24 (3).jpg


  1、主体


  (1)原告是合法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A公司基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享有对B公司的债权,B公司通过电子承兑汇票背书的方式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A公司,并且案涉汇票合法、背书连续、标记为可转让汇票、转让时汇票未到期,A公司是合法持票人,有权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2)被告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也就是原告,有权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D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C公司和B公司为背书人、本案没有保证人,由此可见被告为数人。证据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为什么票据显示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因为涉及票据到期前、票据到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三个时间点的问题。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A公司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此时票据尚未到期,持票人的前手即:其他背书人(除保证人之外)承担票据被拒付后的付款义务的时间条件尚未满足,所以此时无权向其他票据所有人行使追索权。但是A公司在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因此A公司可以将所有前手均作为被告,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从管辖法院的选定、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各方面考虑确定票据追索权之诉的被告。建议A公司应尽量选取背书人中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能最大限度实现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保障执行效果。综上,本案被告为B公司、C公司、D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


  2、诉讼请求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可向被追索人主张: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本案中A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日至,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管辖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本案中,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即D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支行所在地或者背书人C公司、B公司住所地;所以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原告A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


  (2)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0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标的额为90万元,所以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的管辖法院


  综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最终确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A公司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或者同时向以上三个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4、请求权基础。


  《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应先主张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法》同时也规定了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本案中,A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和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均向承兑人D公司请求付款,在法定时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在被拒付后可以向票据上所有前手行使票据权。


  5、追索权行使条件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本案中,A公司在提示付款时,票据状态显示被拒付。虽然A公司不能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但是A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根本得不到实现。所以,A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实质要件已经满足。


  (2)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所谓证明,既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票据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对拒付证明作出了规定,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本案中A公司在提示付款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被拒付,行使票据追索权形式要件已经满足。


  综上,A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已满足,可以行使追索权。


  6、证据准备


  追索权纠纷基本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身份的证据,如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涉案票据本身;3.证明原告是合法持票人的证据,持票人获取票据的途径不一样,典型的方式是背书;4.证明被拒绝付款的证据;5.票据追索通知函件;6.诉讼请求的计算明细。


  本案中,证据目录如下: 证据1, 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身份;证据2, 编号***的汇票,证明原告为涉案汇票合法持票人;案涉汇票记载事项齐全,背书连续,该汇票合法有效;证据3, 拒绝付款理由书,证明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付款被拒;证据4, 票据追索函及快递单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追索函,将汇票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被告,并行使票据追索权;证据5, 欠息清单,证明被告欠息计算情况。


  以上分析是实务操作中的真实案例,对于文中的观点只是一家之见,如有不周请观者不吝赐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2009年10月16日起实施。


  三、结束语


  通过对过去五年票据纠纷类案件的分析,能够发现此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案涉标的额较大、律师代理率较低。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研判能够发现诉讼要点较为浅显,通过简单学习就能掌握较为全面。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无非就是涉及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权、请求权基础、权利行使条件、证据等方面。如果能在票据纠纷领域再加强研究势必会成为该行业专家律师。


  参考文献:《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拒付证明研究》——苏东东


  《票据追索权问题研究》——周东威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指引》——陈特


  《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简析》——杨筝、景画


  《票据追索权纠纷实务》邱淑凝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类案件实务应用”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票据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商票圈

底部导航栏
客服热线:400-882-9891
联系邮箱:office@shangpiaoquan.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