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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兑汇票,你需要知道的几点法律小贴士

来源:民商法诉讼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2-04-15 17:15:35 阅读量:999+

  近年来,受经济环境影响,许多企业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了兑付危机,那么作为持票人,应如何行使票据权利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权利呢,笔者根据实践中处理的案例结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总结以下关于票据知识的8个小贴士,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承兑汇票,你需要知道的几点法律小贴士


  一、商业承兑汇票要在什么时候提示付款?


  答:一般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逾期提示付款会影响追索权。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可以向付款人、承兑人以及前手追索,若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只能向承兑人和出票人追索,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法律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三、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持票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答:可以以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四、持票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吗?


  答:正常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要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付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五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五、商业承兑汇票可以退回吗?


  答:到期及到期后不能。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的,可以根据票据法主张票据权利。但是电子商业汇票在未到期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进行撤销背书操作。


  六、商业承兑汇票(纸质)丢失后应该怎办?


  答: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七、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答:有,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八、关于行使票据权利的几点建议


  一是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现兑付风险;


  二是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后,要及时通知票据义务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时效为六个月,起算时间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再追索权的时效为3个月,起算日为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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