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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23-06-25 09:38:37 阅读量: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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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上海票交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面向全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全文。


各市场参与者:

为便利市场主体参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业务,保障参与者各方合法权益,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总结现有业务做法的基础上,票交所研究起草了《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一、内容说明

办法共二十三个条款,从票交所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视角出发,梳理票交所参与者框架体系,对参与者进入管理、持续管理、退出管理等提出了总体规范要求。内容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票交所参与者框架体系和基本要求。结合业务实际,明确了票交所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参与者服务机构和其他参与者的基本框架,对参与者的条件和管理提出了总体规范要求。


二是明确了对参与者服务机构的要求。明确了参与者服务机构向间接参与者(即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客户信息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进行风险提示、与客户签署协议、严格执行客户指令办理业务、不妨碍客户通过其他参与者服务机构参与票交所业务等。


三是对其他涉及参与者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对参与者联系人、维护业务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业务宣传培训、参与者评估、参与者强制退出等事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四是对参与者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参与者加入、变更、退出票交所等事宜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办理;参与者与票交所在网络与系统上的技术对接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技术接入指引》等有关要求办理。


二、意见反馈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angz@shcpe.com.cn,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人:杨钟,021-23139857

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票据交易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参与者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便利市场主体参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业务,保障参与者各方合法权益,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交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批准设立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票据等产品提供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数据信息等服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操作提供支持,并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者,是指参与票交所业务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参与票交所业务,也可以通过票交所认可的机构间接参与票交所业务。票交所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参与者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参与者,其中:

(一)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票交所系统或票交所认可的方式直接与票交所对接、获取票交所服务的票据当事人及其他业务当事主体。

(二)间接参与者是指不直接与票交所对接,而是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获取票交所服务的票据当事人及其他业务当事主体。

(三)参与者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票交所要求,为间接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参与票交所业务的供应链平台、票付通业务合作机构等平台或机构。

(四)其他参与者是指其他经票交所认可,参与票交所业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票交所业务规则等要求,满足票交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

(一)依法合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或管理的非法人产品,以及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实体。

(二)可以从事票据等相关业务。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满足通过直接与票交所对接的方式参与票交所业务的技术及安全要求。

(四)已制定开展票交所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和应急管理机制。

(五)具备熟悉并专门开展票交所相关业务的人员。

(六)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入申请。申请中应当列明基本信息、拟申请开展的业务,并说明具备参与票交所业务所需的营业场所、技术条件、内部控制、风险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等条件要求。

(二)相关的证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等。

(三)用于与票交所联络、办理票交所业务以及进行应急业务处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按照要求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件,如《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票据交易主协议》等。

(五)票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参与者服务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向间接参与者提供票据等业务服务的资质,并满足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申请成为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入申请。申请中应当列明基本信息、拟申请开展的业务,并说明具备向间接参与者提供服务所需的营业场所、技术条件、内部控制、风险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等条件要求。

(二)可以向间接参与者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三)用于与票交所联络、办理业务以及进行应急业务处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票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要求应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同时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和参与者服务机构的市场主体,可以一并向票交所提交材料。


第九条 间接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应当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间接参与者应当如实向为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提供客户身份资料等材料,与为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服务机构签署相关协议或必要的法律文件,根据业务规则签署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授权票交所代为办理相关业务事项。

间接参与者可以选择和变更为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服务机构。


第十条 参与者服务机构向间接参与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循管理部门和票交所关于“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间接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资质,依法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材料,及时通过票交所系统或按照票交所要求的其他方式向票交所备案所服务的间接参与者的相关信息,并对间接参与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审核责任。

(二)严格遵守票交所关于参与者服务机构向间接参与者服务的业务规则,履行对间接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风险提示、开展业务宣传教育、督促和辅导间接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负责处理与参与者服务机构向间接参与者提供服务相关的投诉等。

(三)与间接参与者通过签署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就代间接参与者与票交所之间发送、接收指令取得间接参与者的授权,严格执行间接参与者按业务规则发送的指令,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转发信息。

(五)为间接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提供便利,不限制或妨碍间接参与者通过其他参与者服务机构参与票交所业务。

(六)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涉及需要指定或开立资产账户、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票交所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参与者的信息、业务权限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票交所系统或票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处理。直接参与者和参与者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及票据等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资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变更事项。间接参与者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有关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参与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申请退出。参与者结清与票交所之间、以及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业务和债权债务,并满足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可以在票交所办理注销手续。参与者服务机构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当结清或妥善移交对其所服务的间接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直接参与者、参与者服务机构通过其指定的联系人与票交所进行联系。其中,设参与者机构代表一名,并指定至少一名业务联络员,负责与票交所的沟通联系以及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参与者机构代表由相关业务负责人担任,业务联络员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担任。直接参与者、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参与者机构代表和业务联络员的有效联系方式。

若参与者机构代表、业务联络员离职离岗,或出现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后人员信息报告票交所。


第十五条 参与者应当配合票交所维护业务和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防止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或密码遗失或被非法盗用,不得出租、出借电子签名。

直接参与者、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保障自身业务和系统的安全运行,若发生影响业务、系统安全运行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票交所报告;若前述事项可能对其他参与者或市场整体产生影响,票交所可以通知其他相关参与者有关情形,或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参与者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票交所官方网站或票交所指定的其他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票交所就相关政策制度、业务产品、系统功能、风险防控等内容组织参与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宣传和培训。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票交所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所服务的间接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辅导。


第十八条 票交所可以与参与者协商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以及参与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参与者参与票交所业务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参与者的业务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 票交所有权执行监管部门的指令,暂停、终止、恢复向相关参与者提供某项或多项服务,或为其办理退出,并告知该参与者前述事项;该参与者应当配合票交所为办理前述事项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为:

(一)业务规则是指票交所已经发布的和日后不定期发布的各类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规则细则、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通知公告、业务指南、风险提示等。

(二)票交所系统是指票交所建设运营,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数据电文,处理票据等业务的平台。

(三)资产账户是指票交所为参与者开立的,用于记载参与者因参与票交所业务而形成的金融资产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托管账户等。

(四)资金账户是指参与者因参与票交所业务而指定的,用于相关业务资金清算结算的簿记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参与者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以及票交所认可的参与者的其他账户等。

本办法所用之词语,在上述解释中未列明者,除本办法特别说明外,均依据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所界定的含义。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的申请按照票交所相关业务指南、操作规程办理。参与者接入的技术管理,按照票交所技术接入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票交所关于参与者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票交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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