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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贴现,会计与统计口径如何调整?

来源:汇票观察 发布时间:2020-12-14 11:13:22 阅读量:999+

  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演化及其影响力的不断扩大,陆续有观点认为应对现行票据承兑、贴现的会计制度及信贷规模等宏观调控统计口径进行适时调整以符合票据业务的实质。本文认为制度层面的调整可谓动一发而牵全身,事关重大。从会计制度上,笔者分析认为现行会计处理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作为主债务人在表外予以记载,出票人作为担保人在表内予以记载,与各自实际承担的票据责任及先后顺序不一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如实反映相关方财务及权责情况的原则,上述方式应予以调整,并创新提出承兑行承兑以“敞口”方式进表及相应会计分录建议。在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等宏观调控统计口径上,笔者基于现有模式,逐一比较、论证其他可能的调整方式利弊及核心点,认为应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及量化分析,尤其是调整后的影响链条。在此之前可暂时维持现有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与架构,但是在实操中予以差异化监管和调控,为未来可能的调整预留伏笔。


票据承兑、贴现,会计与统计口径如何调整?


  随着商业银行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日益呈现快速流转的资金化趋势,通过活化存量、优化增量,对支持实体经济、调整银行自身资产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票据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无论在业务性质还是经营方式上都不尽一致,近年来陆续有观点认为应对票据业务承兑、贴现(含转贴现)的会计处理方式,信贷、社融等宏观调控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既有利于票据业务回归本源,也有利于准确衡量流动性,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目前的做法


  (一)会计科目


  1、银行承兑汇票


  在会计处理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环节,企业出票人计“表内”,银行承兑人计“表外”,例如:


  企业:


  借:原材料


  贷:应付票据


  银行:


  借:现金


  贷:承兑保证金


  同时,承兑行计表外:


  收:承兑汇票应收款


  付:承兑汇票应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反向销记上述科目。


  2、商业承兑汇票


  假设商业承兑汇票出票后仅在企业间流转,不办理贴现,到期由持票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兑付,则:


  出票环节:


  借:原材料


  贷:应付票据


  到期兑付环节: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二)信贷规模、社融等宏观调控统计口径


  

  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 216号)及人行、银保监会信贷统计相关规定,票据贴现、转贴现纳入信贷总量,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环节不计入贷款规模,承兑行在表外科目列示;当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贴现时,贴现行以贴现金额计入本行的贷款规模;当银行间办理票据转贴现时,票据所有权发生转移,转出行计贷款规模减项,转入行计贷款规模加项;当持票银行办理票据回购业务时,属于资金交易,票据作为质押物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交易双方均不调整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仍统计在票据回购的卖出方。


  2011年,为全面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行正式统计发布“社会融资规模”指标,其中商业汇票根据品种(银票/商票)及是否已贴现,分别在“人民币贷款”项、“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项反映。


  二、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计“表内”、承兑行计“表外”的做法,与各自所承担的票据责任不一致。


  根据《票据法》立法原则,票据权利包含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为承兑人/付款人(第一债务人),对汇票上所载金额负绝对的、最终的付款责任(票据法,第44条);出票人则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即可向出票人进行追索(票据法,第26条)。


  然而,根据现行会计处理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作为主债务人在表外予以记载,出票人作为担保人在表内予以记载,与各自实际承担的票据责任及先后顺序不一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如实反映相关方财务及权责情况的原则,上述方式应予以调整。商业承兑汇票各票据当事人现有会计处理方式则可维持不变。


  (二)已贴现票据本质上有别于信贷资产,现有信贷总量等宏观调控统计指标口径存在改良空间。


  现行人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等统计报表中,“各项贷款”口径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中“企(事)业单位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租赁融资、各项垫款”,因此票据贴现与转贴现余额被纳入贷款规模,具有信贷属性,和其他品种一起都将占用各行的“贷款额度”。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已贴现票据资产和信贷资产存在本质区别,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信贷资产属于合同债权;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信贷资产债务人为借款企业;票据贴现是买卖关系,信贷业务是借贷关系(宋汉光,2018)。从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下《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银发[2018]299号)等监管文件将票据资产纳入“债务凭证”而非“贷款”进行统计,亦可看出金融管理部门对于票据资产不属于信贷资产已有认可。


  在信贷规模管控的外部监管和银行利益驱动的内部激励模式下,商业银行针对贷款限额控制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贯通信贷市场与同业间市场的票据业务逐渐成为调节规模的有效工具。贷款规模宽松时,商业银行为快速扩充规模,短久期、易扩张、好调整的票据业务往往被大范围使用;贷款规模紧张时,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利用双买、代持等业务“绕规模”,还可以借助票据资管等模式将表内票据资产出表或不在表内体现,从而使得票据余额迅速下降,为真正的信贷“腾规模”。


  因此,将票据贴现与转贴现余额一起纳入贷款规模,从宏观层面上,其一,虚增信贷统计的水分,使得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统计与管控难以真实反映社会融资的真实情况,进而扭曲以货币供应量为中间目标的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其二,银行开展票据代持,主要目的在于月末、季末等时点隐藏信贷规模,潜藏着单家银行无限放大杠杆办理业务的隐患(逯剑、张虎,2017),与监管“杠杆可见”的原则相悖。


  从行业层面上,可能造成票据市场扭曲的异常价格。例如,由于“特定”的市场环境,2019年以来主流、高信用层级票据利率长时间、大幅低于可比同类资产,甚至低于同期限的国债收益率;在个别时点,短期品种利率低于1%(图1),连续击破人行再贴现利率(2.25%)、人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1.62%),直逼超额准备金利率(0.72%)。票据资产收益率与资金成本、资本成本、运营成本乃至合理经营利润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扭曲,这在票据历史上是第1次出现。资产与负债价格的倒挂不仅可能催生套利与资金空转,并且由于承兑保证金需要缴纳存款保证金,因此套利票带来的虚增存款又会影响央行对于货币供应量的调控,并可能挤压实体经济真实的金融需求,最后引发监管关注和整顿措施,妨碍票据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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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019年以来国股银票转贴现利率


  三、会计处理与宏观调控统计口径调整方式分析


  (一)会计处理


  现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行的会计处理方式,未能如实反映各自票据责任,那么应如何调整?笔者结合业务实际、会计准则及原则,提出如下创新建议:


  首先,银票承兑行承兑环节以“敞口”形式进表,结合上文示例,会计处理方式调整如下:


  借:承兑汇票应收款-现金


  贷:承兑汇票应付款-承兑保证金


  其优点在于,第一,承兑“进表”,与承兑行根据票据法承担的实际票据责任相符;第二,若按票面金额进表,则相当于凭空多出等量的表内资产和负债,凭空加大承兑行杠杆率,按“敞口”进表的方式则借鉴了会计学“备抵科目”原理,是所对应科目的减项,这与承兑业务保证金机制安排的实质相符;第三,“敞口”方式进表亦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项下承兑行风险资产计提方式相符。


  其次,承兑行承兑进表之后,出票人仍然在表内对出票事项予以确认,维持现行会计处理方式不变。即:


  企业:


  借:原材料


  贷:应付票据


  其逻辑在于,第一,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安排,出票人与承兑行之间是“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出票人需在汇票到期日足额交付票款;第二,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出票人现行会计处理方式仍是合理的。


  (二)信贷规模等宏观调控统计指标口径


  现行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中的“票据”业务相关指标口径是否需要调整?笔者认为,相较于会计处理方式调整,宏观调控统计指标口径的调整关系更为重大,一经调整,在相当期限内即不可更改,因此由此带来的市场连锁反应将是不可逆的,须要充分论证和评估。


  就“信贷规模”统计口径来看,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以下简称承兑、贴现)不外乎可以分为如下五类:


  1、承兑不计信贷规模,贴现(含转贴现)计入信贷规模,该方案即为现行处理方式;


  2、承兑不计信贷规模,贴现计入信贷规模,转贴现不计入信贷规模;


  3、承兑和贴现(含转贴现)都不计入信贷规模;


  4、承兑计入信贷规模,贴现(含转贴现)不计入信贷规模;


  5、承兑和贴现(含转贴现)都计入信贷规模;


  由于方案5会导致重复计算,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就其他理论上可能的替代方案(即方案2、3、4)逐一进行分析。


  方案2,承兑不计信贷规模,直贴计入信贷规模,转贴现不计入信贷规模,其合理性在于根据票据法及票交所交易主协议,票据直贴行作为背书人及信用主体,承担保证票据得到兑付的连带担保责任,且该等责任不因转贴现卖断而切断,因此转贴现不能减计直贴行信贷规模;直贴行票据转贴现卖断之后,由于收益和风险并没有整体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从会计上只能体现为资金融通行为,计入同业负债,而不能减计信贷规模,直贴行资产负债表仍然平衡。


  方案3,承兑和贴现(含转贴现)都不计入信贷规模。该方案须要对票据发行实施量化监管,否则票据融资可能失去控制。对此可以参照债券的统计方式和管理思路。在金融数据统计层面,单独将票据承兑未到期总量列示,类似债券融资规模,也不会影响数据统计的完整性;在业务管理层面,可以比照同业存单通过量化指标管住承兑环节,商业银行可在年初报备当年计划承兑总量,监管部门可视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信贷政策进行微调。


  方案4,承兑纳入信贷规模,而相对应的银票贴现从信贷规模统计中移除。该方案看似合理,但笔者认为这与现有信贷规模统计的底层逻辑有所抵触。


  其一, 尽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贴现行对相关企业投放了资金,但这种票据其实是完全的银行信用,与贴现企业并无太大关系;而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银行信用即已生成,从贴现行来看并未扩大银行信用。如果说银票贴现是一种货币投放,不如说在银行承兑环节就已经实现。


  其二,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银票经过承兑后,成为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支付手段,但是“票据虽为支付工具,但不是通货,不具有强制通用力”(傅鼎生,2005),因此单独看承兑,与贷款“资金融通”的特征也不同。


  其三,广义货币M2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负债端,绝大多数的广义信贷投放都会产生货币创造。然而,一方面在货币供应量的统计上,银票承兑并未纳入M2、而是在M3,但M3目前人行暂不编制;另一方面,票据贴现却属于典型的货币扩张过程,尽管贴现票据与贷款有所差别,但是在货币创造上则是相似的。


  因此,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单独看承兑业务,无法定义为贷款,单独看贴现业务,也不能定义为贷款;承兑和贴现的组合来看,则和贷款的内涵很接近;简单的将承兑纳入信贷规模、贴现移除信贷规模与现行信贷规模统计指标的底层逻辑有抵触。


  这样,上述可能的替代方案在理论上均存在利弊,并且指标口径的调整还涉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出台(方案3)或者修订(方案2、4),不能单纯的就调整票据。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本质是工商企业之间的“白条”、“借条”,与应收账款类似,因此无论是实务操作还是业务实质,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都不满足去信贷化的基本条件。


  就“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来看,目前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包括“人民币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若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从贷款规模口径剔除,为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仅需将“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调整为“银行承兑汇票”即可。


  四、会计及宏观统计政策调整的影响评估及对策建议


  会计及宏观统计政策的调整,将会对票据市场的秩序、票据业务的经营方式、乃至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产生深远影响:


  (一)商业银行信贷总量及结构调节能力


  票据资产兼具信贷属性和资金属性。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流动性最强的信贷资产,票据长期作为贷款规模的蓄水池与调节器。鉴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标准化票据(SDN)等其他信贷资产流转方式在效率、额度等方面的比较劣势,对于按月考核信贷规模的商业银行而言,显然不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因此票据资产“去信贷化”将直接削弱商业银行在考核时点对于信贷规模与结构的调整回旋余地。


  (二)商业银行不良率等指标管理能力


  在票交所交易规则(例如信用主体、代扣款机制等)安排下,已贴现票据均附着银行信用,违约率低,加之票据二级市场体量大、流动性好,在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压力不断提升(例如将逾期90天、6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等)的背景下,票据资产也是商业银行通过规模调整、管理不良率等指标的有效抓手,因此票据资产“去信贷化”也将进一步考验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信贷资产投放及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三)票据市场利率定价逻辑与利率波动性


  “规模”和“资金”是影响票据价格走势的两大因素,这与票据具有的短久期、易扩张、好调整的特点以及由此而来充当信贷规模“调节池”的定位具有直接关系,由于“规模”限制造成的“点刹”经常对票据价格带来扰动。票据资产是否去信贷属性及如何去信贷属性,都将直接影响票据市场的定价逻辑;去信贷化则必然导致票据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一步趋同,票据市场在考核时点的翘尾行情将成为历史,对于非银机构而言,市场波动性的降低与交易机会的减少或将减弱票据资产的吸引力。


  (四)金融机构行为变化及实体经济连锁反应


  会计方式、宏观调控统计口径的变化势必对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并进而通过价格、资金总量等渠道对实体经济产生连带、连锁反应。以票据“信贷规模”统计替代方案影响为例:


  方案2,承兑不计信贷规模,直贴计入信贷规模,转贴现不计入信贷规模。该方案下,转贴现定价将主要受资金面影响,与同业存单利率保持基本一致;直贴环节则将一直占用直贴行信贷规模至票据到期,从而降低直贴行贴现意愿,银票直贴的定价将明显高于现行模式下的定价水平(由于银票贴现信用风险低于一般贷款,其利率应低于同期限贷款利率),从而增加企业票据融资成本。


  方案3,承兑和贴现(含转贴现)都不计入信贷规模。该方案下,票据直贴及转贴现的利率定价主要受资金面影响,与同业存单的利率保持基本一致;对于贴现环节来看,利率将略低于现行模式的定价水平,从而起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必须相应在承兑环节进行总量管理,防止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过度融资、资金空转;票据市场将向债券市场靠拢,成为独立于银行信贷市场的企业融资市场。


  方案4,承兑纳入信贷规模,而相对应的银票贴现(转贴现)从信贷规模统计移除。该方案下,一方面贴现(含转贴现)环节与方案3类似,将带动贴现及转贴现利率下降,从而降低持票人融资成本;然而,由于承兑纳入信贷规模,会导致银行承兑业务成本上升,从而提高企业开票成本、融资成本,因此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将出现结构性分化,出票人和持票人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承兑业务成本的上升,将导致银行承兑量下降,从而使得票据市场容量在短期内出现明显收缩,从而在总量上降低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在会计处理方式上,现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计“表内”、承兑行计“表外”的做法应结合各自承担的票据责任实质及顺序,调整为承兑行承兑以敞口方式“进表”;商业承兑汇票无需调整。


  在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上,争议主要集中在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去信贷”以及如何“去信贷”(例如直、转区分等)。鉴于可能的替代方案不仅在理论上还存在进一步成熟完善的地方,且涉及配套相关统计制度底层逻辑的调整,而且在影响分析上,也尚需更多的数据进行量化推导,因此不宜仓促。在此之前,可以暂时维持现有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与架构,但是在实操中予以差异化监管和调控:


  第一,着重管理广义信贷规模及社会融资规模,逐渐弱化狭义信贷规模的管控。


  第二,强化票据发行端监管,例如银票承兑交易背景审核和风险资产计提,甚至可以给商业银行核定年度承兑总量上限,也可以通过联合授信等机制合理确定企业票据承兑总量。


  第三,银票贴现(含转贴现)与贷款分开统计,还原银票贴现业务是企业短期直接融资的业务本质,转贴现业务属于金融机构间资金投资范畴,为未来可能的口径调整预留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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