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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颁布《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审批、变更审批和终止审批均须取得行政许可

来源: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5 14:57:39 阅读量: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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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等在内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其设立审批、变更审批和终止审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均须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分为九章,共八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法律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进行界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6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和程序,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变更和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和程序,第九章附则对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条例》要求和本市工作实际,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审批及备案事项;二是细化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细化了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资质条件;三是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均须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注册于北京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注册资本、股东资格、业务范围、高管任职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其中,在商业保理领域,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亿元,与此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一致。今年3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就《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监管办法》的颁布主要是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更早的2020年4月6日,北京市率先出台了《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该监督管理指引指引1年后,于2021年7月5日废止。同日被废止的还包括《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等三部文件。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北京市对规定商业保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明确要求新设立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或其关联主体要具备贸易融资、产业金融或供应链管理等相关行业背景,,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熟悉与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此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则从行政许可的角度,进一步对地方金融复制的行政许可提供了更详细、统一、明确的管理便捷。


点击链接查看全文》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n/202208/t20220812_279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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