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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支持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最高补贴300万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04 11:03:07 阅读量: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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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六章明确提出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第二十条 对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企业合作共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该平台由金融科技企业主导建设,且平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和受理窗口,并向企业提供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服务;


(二)平台系统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评测达到高可用性;


(三)平台系统完整度达到CMMI3等级认证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四)具备完善的身份认证及交易材料核实能力或技术手段;


(五)具备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


(六)平台注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00家、入驻持牌金融机构不少于5家、平台累计发生融资额10亿元以上;


(七)具备稳定、专业、独立的平台维护运营团队,团队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至少包含5名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经验丰富的平台维护人员;


(八)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时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平台补贴。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运营费用仅限于建设运营平台所发生的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设计费、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买卖、场地租赁费用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得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总额的5%。



通知全文如下: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开金融规字〔2021〕2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10月1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穗埔府规〔2021〕8号,以下简称“本措施”),结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与金融科技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与金融科技直接相关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或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科技协会、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科技特色产业园运营机构等,本条金融科技企业的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纳入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金融科技企业包括:


(一)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是指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公募基金持牌金融机构成立的全资金融科技子公司或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金融科技企业。


(三)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智能信贷、信用甄别、风险管理、资产定价、市场营销、支付结算、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服务,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相关技术需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各种标准和规则并主要服务于持牌金融机构。


(四)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区政府、管委会或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


第四条 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知悉,并遵守相关扶持政策的规定。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二章 加快产业集聚


第五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广州市以外新迁入本区的金融科技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扶持资金:


(一)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500万元。


(二)对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000万元。


(三)对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800万元。


(四)对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500万元。


(五)对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300万元。


(六)对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类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实收资本达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落户扶持资金。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类金融科技企业“落户本区后实现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是指:


(一)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及下一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


(二)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当年度无法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可顺延至下两个年度;


(三)如企业顺延至下两个年度仍无法满足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则视为无资格申请落户扶持资金。


(四)对于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在2026年7月4日前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则视为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满足条件。


第八条 本措施申请落户扶持资金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对通过改变名称的方式申请扶持的区内企业不予扶持。


(二)区内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金融科技企业,参照本章第五、六、七条规定申请落户扶持。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扶持。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以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实收资本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扶持。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等说明文件。


(四)“实收资本”仅指企业初设时的实收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出资方式,不包括增资情况。享受落户扶持资金的企业,设立和缴纳实收资本时间均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第九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在本区内购置办公场地且自用的,按购买总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一)申请购置办公场地补贴的企业,办公场地购买时间需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本条所称购置办公场地是指金融科技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


(二)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核实企业申请补贴的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在本区租用办公场地且自用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一)实际租金未达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二)租赁期补贴起算之日应当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以租赁合同(含租赁发票)上载明的期限为准,租赁期不足3年的,补贴期限以实际租赁期为准。


(三)本措施所称的租用办公场地是指金融科技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等。办公场地的补贴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金融科技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分租或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四)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场地补贴不超过企业的实际支出,获得补贴的办公场地如在3年内(自获得补贴之日起算起)对外租售,需退回补贴。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金融科技企业,不再享受办公场地补贴。


第三章 扶持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自落户后当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经营贡献奖。


第一年按金融科技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


后两年按金融科技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本扶持的金融科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企业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本措施有效期内,实现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第一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扶持(含【加快人才引育】补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申请经营贡献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企业自满足经营贡献奖条件之日起即可申请经营贡献扶持。对于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且次年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可连续申请落户年度起3年的扶持补贴。本条扶持的截止计算日期为2026年7月4日。


(二)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以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等方式提高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三)第一年经营贡献奖含金融科技企业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的补贴。


(四)市内区外迁入企业新增营业收入需扣除迁入前一年的营业收入,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扣除当年专项上缴市财政后的剩余部分,具体按相关财政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特色园区


第十四条 对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相关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金融科技特色产业园,在本措施效期内每年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期限3年。


第十五条 运营补贴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产业园集聚不少于5家金融科技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产业园运营机构当年运营费用超50万元的,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50万元补贴。


(二)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产业园集聚不少于8家金融科技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低于2.4亿元,产业园运营机构当年运营费用超70万元的,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70万元补贴。


(三)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产业园集聚不少于10家金融科技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低于3亿元,产业园运营机构当年运营费用超100万元的,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100万元补贴。


(四)符合本条第(一)至(三)项条件的产业园但当年运营费用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产业园运营机构补贴。


第十六条 金融科技特色产业园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人的专业服务团队,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丰富的管理运营经验及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方案。


(二)定向为金融科技及相关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产业园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且金融科技企业或相关重大项目使用面积不低于50%。


(三)申请本运营补贴的金融科技特色产业园运营机构需经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运营补贴主要指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政策宣讲、项目招商、运营管理、统计服务、投融资对接、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中所产生的直接费用。


第五章 鼓励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对自主研发的金融科技产品及服务在金融领域推广应用的金融科技企业,根据其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八条 申请本补贴的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及服务须在金融领域推广应用,且该产品及服务产生的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累计3000万元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应扣除非经常性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参考指标)。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补贴且补贴资金不超过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第十九条 申请本补贴的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和硬件购买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及验收费用等。不包含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外聘劳务费、房屋租赁维修费等。


(二)本措施有效期内已在本区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并已实际经营的金融科技企业,与区外金融科技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金融科技企业,以新成立的金融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作为本补贴的测算依据。


(三)年度实际投入研发费用指金融科技企业申请本补贴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实际研发费用投入。



第六章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第二十条 对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与供应链企业合作共建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该平台由金融科技企业主导建设,且平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和受理窗口,并向企业提供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服务;


(二)平台系统经过专业第三方机构评测达到高可用性;


(三)平台系统完整度达到CMMI3等级认证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四)具备完善的身份认证及交易材料核实能力或技术手段;


(五)具备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


(六)平台注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00家、入驻持牌金融机构不少于5家、平台累计发生融资额10亿元以上。


(七)具备稳定、专业、独立的平台维护运营团队,团队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至少包含5名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经验丰富的平台维护人员;


(八)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时间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平台补贴。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运营费用仅限于建设运营平台所发生的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设计费、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买卖、场地租赁费用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其中,专家费用、审计费用等不得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总额的5%。


第七章 支持创新监管试点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国家、省、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对获得国家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的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


(二)对获得广东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的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三)对获得广州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的金融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补贴后获得广东省或国家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的,按扶持标准的差额给予补足。对于单个企业的多个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根据项目进行申报,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科技型企业主导研发的金融科技产品入选国家、省、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的,可视同金融科技企业享受该补贴。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科技企业(科技型企业)须为创新监管试点项目主导申请单位,且在获得试点项目半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章 加快人才引育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金融科技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


金融科技企业高管人才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科技业务骨干是指市场总监、产品总监、研发总监等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管理公司关键部门或主营业务的骨干人才。


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名单由金融科技企业按照上述要求自主确定相关人选、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金融科技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当年从该申请单位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等对应的纳税基数。扶持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手续后划入企业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每家金融科技企业每年补贴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低于100万元的金融科技企业补贴对象不超过5名,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三十条 金融科技企业高管人才和业务骨干按以下规定申请人才引育补贴:


(一)在金融科技企业受薪,并在本区依法纳税;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


(三)在我区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工作;


(四)申请补贴时仍在申请单位工作。


第九章 营造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 对主办或承办具有国际、全国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峰会、大型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科技相关机构,按照活动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科技相关机构申请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活动在本区组织举办;


(二)活动内容应与金融科技密切相关,出席嘉宾包含5名及以上金融科技领域全国知名专家;


(三)活动举办前已向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活动实际举办费用是指举办活动所需且合理的场地租用及布展费用、嘉宾劳务费用、伙食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宣传费用等;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的,实际费用支出总额需扣除政府部门支出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活动收入与支出的差额。


第三十三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金融科技企业或金融科技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配合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将企业相关非涉密数据或应用示范场景接入到政府展示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在办事指南中明确。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以及审批流程在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个人获得扶持资金由申请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并由申请单位划拨至个人银行账户。因扶持资金发放引起的税费,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机构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当用于机构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兑现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主动退回扶持资金;拒不退回的,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单位或个人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最高”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本措施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照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数据或事项以申请机构提供的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以元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本实施细则中,场地补贴、扶持发展壮大、鼓励推广应用、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加快人才引育、营造产业生态最终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后的尾数),其他条款最终补贴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后的尾数)。如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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